{"billNo":"1110414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全業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黃國書"],"連署人":["林楚茵","賴惠員","羅美玲","陳秀寳","蘇震清","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何欣純","許智傑","林宜瑾","鍾佳濱","陳素月","沈發惠"],"mtime":"2024-01-18T15:49: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456號委員提案第28395號","laws":["01192"],"提案編號":"1456委28395","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黃國書等16人，鑒於今（111）年年初俄羅斯和烏克蘭爆發戰爭，引起國民對全民國防的重視，而臺灣保全業務已建置超過三十年，早已成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防護各類災害的安全基石，保全業及其人力深入社會各生活領域，例如公寓大廈、廠辦、交通場站、醫院、甚至公家機關，是熟悉當地人群及地形的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政府機關應積極運用保全業及其人力從事民防工作，借重其平時已具維護安全之能力，提供其適當的訓練、補貼或獎勵，則平時可協助警消等安全勤務、戰時有效支援防衛動員任務，爰此擬具「保全業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業及其人力納入平時協助安全防護勤務、戰時支援國家後勤的民防動員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92","law_name":"保全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全業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92:01192:1991-12-12-制定:1","說明":"增訂「及促進其就保障國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事項與政府機關合作」等文字為本法（保全業法）之立法意旨：由於保全業是來自於民眾對安全維護的需求，其和政府保障國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之任務相同，應促進兩者充分合作，使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獲得全面保障。","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及促進其就保障國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事項與政府機關合作，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四條之一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192:01192:2003-01-03-修正: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訂。\n\n二、新增第二項：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是除了政府公職警察之外，負責安全維護的最重要民間力量，其工作性質和警察職務部分雷同，事涉安全及犯罪預防，故須有完整訓練、齊全裝備和縝密管理；且由於職務所需，保全人員幾乎都是二十四小時派駐於各社區、大樓、辦公室、工廠、醫院、銀行、甚至公家單位，在社會各生活領域均可見保全蹤跡，比起公務警察人員，保全人員更深入社會每一個角落；比起民防團隊組織，保全業更具有穩定且完備的組織能力。惟查，關於平時安全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之民力運用，目前僅有民防法之民防團隊組織，獨漏保全業務之人力甚為可惜，爰此，新增第二項，使政府機關得於保全業務及工作範圍內運用保全人力從事民防工作，協助住戶疏散避難、傳遞政令或防空襲演練等，充分運用民間人力，全面守護國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為協助保全業從事民防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法提供為支援民防工作所需的訓練、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給予補貼或獎勵其為之。另，關於政府機關運用保全業及其人力為民防工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修正":"第四條之一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n\n政府機關為平時安全防護或戰時有效支援軍事勤務，得於保全業務及工作範圍內運用保全人力從事民防工作，並依法提供所需訓練、補貼或獎勵。其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