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狀態":"不予審議","提案人":["張廖萬堅","黃國書"],"連署人":["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賴惠員","陳秀寳","蔡易餘","陳素月","蘇震清","何欣純","陳亭妃","許智傑","林宜瑾","林楚茵","沈發惠"],"mtime":"2024-01-18T15:49: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6,"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396號","laws":["01459"],"提案編號":"1684委28396","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黃國書等16人，鑒於臺灣保全業法制化超過三十年，今每日有數十萬保全人員綿密的不分晝夜深入臺灣各生活領域，如公寓大廈、廠辦與商辦、交通站場與捷運系統、各式基建工地與先進廠房、醫院、學校、銀行、油廠、電廠，甚至河川等，這群熟悉當地人群及地形的第一線的工作人員，是一股協勤保家衛國的龐大人力，今（111）年年初俄羅斯和烏克蘭爆發戰爭，全民國防之防衛動員系統若能納入保全能量，平時對保全人員動員協勤進行規劃，必能於戰時發揮其協助緊急避難、資訊回饋、民生物資建置等協勤能力，爰此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59","law_nam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n\n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n\n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n\n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law_content_id":"01459:01459:2019-05-31-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臺灣保全業法制化超過三十年，今每日皆有數十萬保全人員綿密的不分晝夜深入臺灣各生活領域，這數量龐大且在地化之\"保全大隊\"是一股協勤保家衛國的重要人力，爰此修正第一項，將保全人力納入全民國防之防衛動員系統，增訂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對保全人員動員協勤進行規劃，必能於戰時發揮其協助緊急避難、資訊回饋、民生物資建置等勤務能力。\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新增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將保全人力納入全民國防之防衛動員系統，新增第三項，經營保全業務公司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保全人員動員協勤規劃。\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改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作文字修正。\n\n五、現行條文第四項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五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保全人員動員協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n\n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n\n第一項保全人員動員協勤規劃，經營保全業務公司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n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及協勤保全，支援軍事勤務。\n\n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