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黃國書"],"連署人":["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林楚茵","陳秀寳","林宜瑾","陳素月","賴惠員","蘇震清","蔡易餘","何欣純","陳亭妃","許智傑","沈發惠"],"mtime":"2024-01-18T15:49: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679號委員提案第28397號","laws":["08160"],"提案編號":"679委28397","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黃國書等16人，鑑於臺灣全年降雨量雖超過全球平均值，惟因雨量於時間及空間上分布極為不均，再加上極端氣候，導致豐水年水量即便豐沛，但在枯水期仍旱象嚴峻，傳統水源供水穩定度備受挑戰，臺灣面臨缺水危機日益嚴峻，應及早開發多元水源。而觀察世界趨勢，先進國家早已成功推動常態使用再生水，而我國政府亦已積極推動再生水廠建設，為未來極端氣候造成水源供應風險作準備。綜上，再生水源具有不受天然降雨影響的優點，在降雨豐枯差距擴大的極端氣候狀況下，再生水實屬穩定供水的利器之一，為擴大使用再生水範圍，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不再以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為限；另為鼓勵再生水可依水質特性擴大使用，增訂再生水得根據水質標準和使用限制使用差別費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臺灣全年降雨量雖超過全球平均值，惟因雨量於時間及空間上分布極為不均，再加上受劇烈氣候變遷影響，降雨量乃呈現豐水年水量豐沛幾乎成災、在枯水期則越枯接近乾旱，臺灣面臨缺水危機日益嚴峻，應及早開發多元水源，相較於水庫、伏流水或海水淡化等水源，再生水來源穩定且產生成本也較低，世界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加州、新加坡、澳洲等推動再生水為常態使用已是趨勢（如下圖）。\n而我國於民國104年12月底制定公布施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政府亦積極推動再生水廠建設，隨著汙水下水道接管率提升，將陸續推動11座再生水廠示範計畫，預計至115年全台灣可供應再生水量將達每日33.4萬噸（相當於新竹地區總用水量6成）。再生水源具有不受天然降雨影響的優點，在降雨豐枯差距擴大的極端氣候狀況下，再生水實屬穩定供水的利器之一，爰此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n一、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不再以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為限；\n(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刪除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刪除「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位於需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限制，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刪除相關文字，並就授權訂定準則之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n(四)配合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早已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相關名詞。（修正條文第八條）\n二、鼓勵再生水能依水質特性擴大使用，增訂再生水得根據水質標準和使用限制使用差別費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8160","law_nam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n\n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3","說明":"一、刪除第五款：現行推動再生水資源區域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惟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應更積極利用再生水資源，降低水源供應風險，以「常態使用」原則推動再生水資源，不應限於特定地區，爰此，刪除第五款「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n\n二、其餘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n\n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n\n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現行":"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與第二項：為將再生水以常態方式推動，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爰此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以下簡稱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及第二項「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等字。\n\n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n\n依前二項規定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者，如無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放流水，應依核定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果，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之。\n\n前三項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之適用範圍、一定比率、一定規模、替代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n\n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並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法律允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再生水經營業者或排放自用者取用，並可酌收因無償取用而生的必要費用，該「一定期間」以及「必要費用」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此，第一項刪除「；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等字；而第三項則增訂「所指之……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另……」等字。\n\n二、修正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n\n第一項所指之一定期間及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第八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n\n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n\n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n\n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n\n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區內用水需求整合、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n\n二、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n\n取自特定園區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該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款規定事項。","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由於「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爰此，第一項係配合上述法律名稱修正之。","修正":"第八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n\n一、再生水開發案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之審查、許可、廢止、變更。\n\n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及營運之監督、查核。\n\n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n\n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由該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區內用水需求整合、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n\n二、區內相關設施配置之審核。\n\n取自特定園區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該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各款規定事項。"},{"現行":"第十四條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核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law_content_id":"08160:08160:2015-12-14-制定:1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為鼓勵再生水可依水質特性擴大使用，例如經脫鹽處理之再生水，水質極佳，適合利用於工業製程；未經脫鹽處理之再生水，供水成本低，仍有多項用途，包括工業清洗用水、農業補充用水、生態用水、都市雜用水等修正第一項，增訂再生水得根據水質標準和使用限制差別費率。\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並得根據水質標準和使用限制差別費率；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核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