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張宏陸"],"連署人":["王美惠","洪申翰","林俊憲","范雲","吳玉琴","陳秀寳","劉世芳","陳瑩","李昆澤","陳素月","許智傑","羅美玲","何欣純","吳思瑤","林靜儀","蔡易餘","林宜瑾","沈發惠","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5:49: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849號委員提案第28406號","laws":["01294"],"提案編號":"849委28406","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張宏陸等22人，鑒於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逐年升高，且家庭暴力加害人之中，具有再犯紀錄者眾多，然檢視近十一年地方法院判決實務，過半以上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告，僅處拘役或罰金之刑罰，然依現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規定，其若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書，對僅遭處拘役、罰金或緩刑之家庭暴力犯行記錄者，是不予登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書中，為能阻惡於微，避免暴行積累成習，並讓爾後可能建立親密關係或共組家庭之相對人能有互於事前評估風險之依據，爰擬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家庭為社會結構之基礎，據統計，我國自民國100年至110年此十一年期間，家庭暴力事件之通報案件數，呈現增加情勢而未見稍減，除對於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傷害之外，也破壞家庭成員間或其他親密關係所建立的家庭支撐功能，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健發展。\n二、依民國100年至110年底止，地方法院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者所為裁判結果統計，地方法院僅科處拘役或罰金之刑罰人數，以及其佔被告總人數比例，不但整體呈現增加趨勢，且僅受有拘役或罰金刑罰之人數佔被告總人數比例，從民國100年的47.29%攀升至民國110年底止的56.74%，對照前項所述逐年增加之家暴案件通報數，實難期待以訴訟及刑罰震懾與矯正其家庭暴力犯行。\n三、民國108年法務部之統計分析指出，在被判有罪的家暴案件被告中，高達6成2有犯罪前科紀錄，而有犯罪前科者之中，則約有4成2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顯示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該法之機率甚高，無視期待遷善改惡之輕懲美意。\n四、依實務及統計分析顯示，家庭暴力加害人之再犯機率甚高，然現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對於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裁判刑罰較輕或免刑等情況者，不予記載其刑事紀錄，雖其用意是給予其自新之機會；惟檢視地方法院近十年對犯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而經裁判處以拘役或科以罰金數量統計，顯示每年約有多達五成以上的家庭暴力犯行被告，其犯行紀錄依本條文規定是可免予記載，導致難以全面真實呈現於刑事紀錄證明文書中，加上家庭暴力加害人之再犯機率高，實已不容忽視此潛在之風險。\n五、為能阻惡於微，避免暴力行為積累成習，故特針對本法第六條增訂第二項條文，對曾犯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者，鑒於其顯仍無視刑罰震懾，不思自制而難以教化，故於其未來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書時，仍應明確記錄其曾犯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刑事紀錄，排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n六、鑒於我國結婚率及生育率逐年降低，且已出現人口呈現負成長之情況，公、私部門無不戮力透過政策措施及辦理聯誼活動等方式，積極撮合婚配以改善此人口危機問題，故為保障人際互動之雙方能事前充分了解及評估相對人士背景，降低未來遭遇暴力受害可能，實宜揭露必要資訊，以憑進行事前之參考及評估。","對照表":[{"law_id":"01294","law_name":"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n\n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n\n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n\n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n\n四、受免刑之判決者。\n\n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n\n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n\n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law_content_id":"01294:01294:2012-12-28-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二項條文。\n\n二、我國近10年以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節節升高，且其中經過地方法院裁判者，又以處以拘役及罰金者佔過半數以上，且家庭暴力犯行者再犯機率甚高，顯示刑罰威懾性有限。\n\n三、修正前條文所列之不予記載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定本意，係認為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或可鼓勵犯罪人遷過向善；然觀察近十年以降，針對家庭暴力犯行及司法判決實務成效而言，家庭暴力犯行者仍為數眾多，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節節高升，除顯示違犯者實無懼刑罰震懾，也悖離寬恕及給予遷過機會美意。\n\n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可供第三人作為評估紀錄所記載對象之過去行為良窳，發揮事前避險參考，但若慣行家庭暴力犯罪人之犯行紀錄未能真實呈現，除難對犯罪者起警惕之效，更使將來可能與其建立人際或家庭關係之第三人難以準確評估風險。\n\n五、故本條文增訂第二項，針對違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者，其所申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仍應載明其違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紀錄，包含曾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修正":"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n\n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n\n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n\n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n\n四、受免刑之判決者。\n\n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n\n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n\n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n成年者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者，應全部記載其所犯該法之刑事案件紀錄，不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