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4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莊瑞雄","張宏陸","沈發惠","吳琪銘","黃秀芳"],"連署人":["王美惠","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國文","羅美玲","邱議瑩","湯蕙禎","陳素月","蔡易餘","許智傑","張廖萬堅","王定宇","賴品妤","賴瑞隆","林靜儀","洪申翰","楊曜"],"mtime":"2024-01-18T15:49: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840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8407","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莊瑞雄、張宏陸、沈發惠、吳琪銘、黃秀芳等23人，為保障選舉人投票權，確保自由公正之選舉，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n\n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n\n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n\n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n\n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n\n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n\n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n\n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n\n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0-04-17-修正:76","說明":"增訂第五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時間內，以錄影、攝影或其他方式，監控或記錄選舉人投票。","修正":"第六十五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n\n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n\n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n\n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n\n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n\n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n\n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n\n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n\n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n\n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時間內，以錄影、攝影或其他方式，監控或記錄選舉人投票。"},{"現行":"","說明":"本條新增。","修正":"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以深偽技術變造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傳送、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前項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8-04-17-修正:124","說明":"配合增訂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4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