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1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6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6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會期":"10-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1-09","2023-01-10","2023-01-11","2023-01-12","2023-01-13"],"會議代碼":"院會-10-6-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范雲","劉世芳","林宜瑾","吳思瑤","李昆澤"],"連署人":["羅美玲","吳秉叡","吳玉琴","陳秀寳","羅致政","陳明文","管碧玲","陳歐珀","許智傑","王美惠","湯蕙禎","陳素月","莊競程","江永昌","邱泰源"],"mtime":"2024-01-18T14:40: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15","last_time":"2023-0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8","會期":6,"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8416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462委28416","案由":"本院委員范雲、劉世芳、林宜瑾、吳思瑤、李昆澤等20人，鑑於網路通訊科技快速發展與普及，侵害他人性私密影像之情事急速增長，造成被害人身心極大傷害，故配合中華民國刑法即將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規劃，納入此類案件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防止被害人個資遭洩漏，規範關鍵之即時下架機制；另，防治性侵害犯罪之基礎教育亦應強化及與時俱進，納入此類犯罪相關之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擴增教育宣導範圍至幼兒園及社會教育。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被害人協助及社會之性別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性侵害被害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新增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三條之一）\n三、擴大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被害人之措施。（修正條文第三條）\n四、依實務經驗及法律保留原則，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性侵害防治事項，並依CEDAW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及建議，提高諮詢委員性別比例。（修正條文第四條）\n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依實務經驗，增訂其應辦理之事項，並規定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修正條文第六條）\n六、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修正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內容，並納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及數位性別暴力之防治教育；並增訂幼兒園及成年人之社會教育實施防治教育宣導，強化防治涵蓋之面向及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n七、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及違反通報保密規定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八條及新增第八條之一）\n八、增訂違反被害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規定之處罰。（新增第十二條之一）\n九、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且涉有拍攝、散布被害人性影像之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一百八十天之義務，以及違反規範之處罰。（新增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之三）\n十、依身心障礙權利者公約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規範及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n\n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n\n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5-12-08-修正:2","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文字及款次。\n\n二、鑑於本法應以被害人為核心，且本法未有被害人之定義，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明確規範被害人為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n\n三、原第三項非關用詞定義，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n\n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n\n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第二條第三項移列修正為本條第一項。\n\n三、考量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之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中，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犯行，係以強暴手段拍攝性影像，與強制性交手法類似，爰納入準用本法相關加害人之規定。\n\n四、配合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之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為增訂第二項，使其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等規定，以周全保護。","修正":"第二條之一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n\n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及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關於被害人之規定。"},{"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n\n一、社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性侵害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等相關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及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性侵害防治教育、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n\n五、警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性侵害犯罪偵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相關事宜。\n\n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獄中治療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n\n七、移民主管機關：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與加害人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事宜。\n\n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5-12-08-修正:3","說明":"一、為使本法對被害人之保護更加完善，爰酌修第二項，於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圍中納入保護、扶助及其他必要措施。\n\n二、現行第二項第二款「性侵害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移列、併入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n\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增訂幼兒園亦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爰將此納入第二項第三款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n\n四、保障遭受性侵害之勞工，其工作權益亦不該因此受損，爰將此納入第二項第四款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保護、預防、宣導、教育、扶助及其他必要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事項如下：\n\n一、社政主管機關：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兒園性侵害防治教育、被害人與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n\n四、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權益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n\n五、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n\n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偵查、矯正、徒刑執行期間治療及其他相關事宜。\n\n七、移民主管機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加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及其他相關事宜。\n\n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戶籍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n\n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