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歐珀","王美惠","林昶佐","陳素月","林宜瑾","鍾佳濱","吳秉叡","吳玉琴","劉世芳","范雲","羅美玲","羅致政","周春米","莊競程","陳秀寳","黃世杰","林靜儀"],"mtime":"2024-01-18T15:50: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8418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8418","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鑑於災害防救法中有關各級政府實施減災、整備事項內容仍有改善空間。因此，爰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二十二條：\n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將老舊或高層建築物，列為各級政府平時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此因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於111年3月10日發生重大火災，期間更遭遇殘火復燃，直至3月31日才完全熄滅。由於美福倉儲建物高達七層樓、且隔板複雜堅固、拆除不易難以進入，需要從別縣市大型消防破壞機具破壞隔板後才得以進入救火，因此餘火燃燒多日才撲滅，為避免類似災情再度發生，有必要將高層建築物列入各級政府減災權責事項。另外，災害防救道路之劃設、改善，應參考內政部營建署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一併納入各級政府減災權責事項。\n二、第二十三條：\n新增第九款：美福倉儲於111年3月大火延燒期間，除因高層建築物以外，建物外之隔板複雜堅固、難以進入是另一個導致消防人員無法進入救火原因，因此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專業人力、消防破壞及救災新型機具相關資訊，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以強化政府與民間通力合作，建立政府對於災防專業人力、物力之資料庫。","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將老舊或高層建築物，列為各級政府平時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此因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於111年3月10日發生重大火災，期間更遭遇殘火復燃，殘火直至3月31日才完全熄滅。由於美福倉儲建築建物高達七層樓、且隔板複雜堅固、拆除不易難以進入，需要大型消防破壞機具破壞隔板後才得以救火，因此餘火燃燒多日才撲滅，為避免類似災情再度發生，有必要將高層建築物列入各級政府減災權責事項。\n\n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n\n(一)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水泥柱狀障礙物等固定性障礙物，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違者依建築法處理。\n\n(二)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n\n因此，都市災害防救道路應參考上述劃設原則，包括緊急避難、消防、輸送功能，一併納入各級政府減災權責事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或高層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災害防救道路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27","說明":"第一項新增第九款：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於111年3月大火延燒期間，除因高層建築物以外，建物外之隔板複雜堅固、難以進入是另一種導致消防人員無法進入救火原因，因此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專業人力、消防破壞及救災新型機具並建立資料庫，並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以強化政府與民間通力合作，建立政府對於專業人力、物力之能力資料庫。","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n\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n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n\n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n\n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n\n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n\n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n\n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n\n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n\n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專業人力、消防破壞及救災新型機具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n十、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n\n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n\n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n\n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n\n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n\n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n\n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n\n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