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50: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8422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8422","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新冠肺炎Omicron變異株傳播快速，本土案例急速攀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估未來疫情恐非常嚴峻，每日確診人數將破千、甚至破萬。面對如此嚴峻的情況，居家隔離人數已逾3.2萬，隨著未來染疫人數的增加，為免學校停課不停學、收托單位暫停照顧服務，導致受僱者因照顧嬰幼兒、兒少、身心失能者或家中長輩之需求，面臨所得減少之壓力。現雖有七天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然天數不敷所需，且無薪資補貼，為受僱者帶來極大壓力。為促進政府防疫措施之落實，研妥與病毒共存之準備和配套，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增加防疫照顧假及薪資補貼之相關規定，以法制化保障照顧者之權益外，並統一防疫隔離假與防疫照顧假之薪資補償標準，同時明定雇主或機關不得拒絕核給防疫照顧假義務、不得對請假之人為不利對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n\n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n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n\n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3","說明":"一、對接受隔離、檢疫者；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以及請防疫照顧假者之雇主，不分公務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均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n\n請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者，若為勞工身份者，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n\n請防疫照顧假之程序，依請假人之身分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為之；不適用前述各規定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為之。\n\n二、統一防疫隔離假與防疫照顧假之薪資補償標準，均按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計算。\n\n三、防疫照顧假不限照顧未滿十二歲之兒少或身心失能者，應擴及接受長期照顧單位如日照中心、團體家屋照顧之長者同住家屬。","修正":"第三條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n另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未滿十二歲之兒少、身心失能及接受長期照顧事業單位者需求之同住家屬，不分公務人員或勞工得請防疫照顧假。\n依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時，雇主或行政機關之處理原則，與隔離、檢疫者相同。\n前項接受隔離、檢疫者、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經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隔離、檢疫規定，及依規定請防疫照顧假者，期間未受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按日請領防疫補償或防疫照顧薪資補貼。\n前項防疫補償或防疫照顧薪資補貼金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計算。\n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第二項防疫照顧薪資補貼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雇主違反防疫照顧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主管機關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及事業單位營運情形受影響之程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或減輕至法定最低額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