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3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昶佐","林宜瑾"],"連署人":["陳秀寳","湯蕙禎","黃秀芳","羅致政","王定宇","林靜儀","王美惠","周春米","劉世芳","管碧玲","吳秉叡","蔡適應","莊競程","黃世杰"],"mtime":"2024-01-18T15:50: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8423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委28423","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林宜瑾等16人，現行同志單身得收養子女，並無任何法規加以限制，但同志雙親僅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相較於此，異性婚姻無論婚前婚後皆無此限制。此種基於性傾向所為的差別待遇並不合理，應予以修正。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9年立法院通過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通過了婚姻平權立法，卻限制同志雙親的僅能收養他方有血緣子女，導致許多同志家庭的小孩們「被單親」。目前台灣的收養資格的規定，僅民法規定收養人須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並無其他性別或性傾向之限制。同志單身時可以收養，結婚後卻不能共同收養無血緣。相反的，若為異性婚姻，無論婚前婚後皆無此限制。此種基於性傾向所為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n二、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若依嚴格審查標準則，施行法所為的限制目的必須有高度公益性，目的與手段間需有關聯性，其關連性除了必須具有足夠說服力外，也必須提出除此之外別無他法的證明。由此檢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依照英國及美國相關實證研究，在雙親家庭及同志家庭成長的孩子，其社會適應狀況差異極小（王慧琦，2015），並無影響影響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疑慮。台灣收養程序亦有相當嚴格之規範，收養人向媒合機構提出申請後，經過參與課程、社工訪視評估、收養適應期，最後再由法院裁定，足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因此，以性傾向作為收養與否之限制，實有違憲之疑慮。\n三、修正本法第二條，同志雙親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0","說明":"一、2019年立法院通過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通過了婚姻平權立法，但卻限制了同志雙親的僅能收養他方有血緣子女，導致許多同志家庭的小孩們「被單親」。目前台灣的收養資格的規定，僅民法規定收養人須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並無其他性別或性傾向之限制。同志單身時可以收養，結婚後卻不能共同收養無血緣。相反的，若為異性婚姻，無論婚前婚後皆無此限制。此種基於性傾向所為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n\n二、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若依嚴格審查標準則，施行法所為的限制目的必須有高度公益性，目的與手段間需有關聯性，其關連性除了必須具有足夠說服力外，也必須提出除此之外別無他法的證明。由此檢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依照英國及美國相關實證研究，在雙親家庭及同志家庭成長的孩子，其社會適應狀況差異極小（王慧琦，2015），並無影響影響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疑慮。台灣收養程序亦有相當嚴格之規範，收養人向媒合機構提出申請後，經過參與課程、社工訪視評估、收養適應期，最後再由法院裁定，足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因此，以性傾向作為收養與否之限制，實有違憲之疑慮。\n\n三、修正本法第二條，同志雙親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