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51: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2","last_time":"2022-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9","會期":5,"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8444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2844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有統一之規範，故應從其規定辦理滯納金之加徵計算。爰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1-04-15-制定:26","說明":"一、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故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為統一執行之依歸，故應為每逾三日方加徵滯納金。且因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是由，可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於核准後免予加徵滯納金。\n\n二、爰予提案修正與新增本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