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640/111450164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640/111450164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640/111450164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640/111450164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靜儀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4人分別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900"}],"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4: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8449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8449","提案人":["林為洲"],"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鑒於醫學系在校生或畢業生在醫院實習，涉及病人安全，應有統一之基本管理機制，不應由醫院或指導醫師自行管理，爰此，特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椒華","鄭正鈐","洪孟楷","曾銘宗","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陳雪生","林思銘","萬美玲","羅明才","游毓蘭","孔文吉","楊瓊瓔","費鴻泰"],"說明":"一、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攸關病人生命健康權，爰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依醫師法第二十條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考量醫師之養成教育，除課堂上之醫學教育學分外，亦須累積一定之實習學分或時數，始具備無整之教育學程，同法第一款並明定，符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者，不視為「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以利臨床實習進行。\n二、惟110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為確保病人生命財產安全，並兼顧醫學養成教育之需，爰增訂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之資格、實習之醫療業務內容、實習期限及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以健全實習之管理機制。","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16-11-15-修正:44","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為兼顧醫學院、校之醫學系、牙醫學系或中醫學系在校生及畢業生實習之需與病人健康、生命安全，於第二項明定接受上開學系在校生或畢業生實習之醫療機構及在校生或畢業生之資格、實習之醫療業務內容、實習期限及應遵行事項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管另以辦法訂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n\n前項第一款醫療機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之資格、實習之醫療業務內容、實習期限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