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800"}],"議案名稱":"「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4: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8450號","laws":["02551"],"提案編號":"1155委28450","提案人":["林為洲"],"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有鑒於物理治療師依現行法規執行相關業務，必須由醫師開具之物理治療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方能執行。現今，我國人口老化日益嚴重，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服務需求隨之增加，此等限制將不利於國內運動治療、長照等預防延緩失能發展，昔之立法目的「疾病治療為概念」顯已不敷使用。為提供民眾物理治療之可近、便利性，俾使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爰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李貴敏","萬美玲","曾銘宗","廖婉汝","林思銘","游毓蘭","溫玉霞","洪孟楷","楊瓊瓔","孔文吉","陳椒華","鄭正鈐","陳雪生","林德福"],"說明":"一、物理治療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制定，昔之立法目的係以「疾病治療為概念」。因此，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中所制定之業務項目，必須由醫院開立物理治療、照會或醫囑後才能執行。然而，依現今執行之實務經驗，物理治療師服務的範疇已不僅限於醫療體系。\n二、目前，舉凡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僱用物理治療師之事業或事業單位、設置運動防護室或保健中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生活重建服務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或庇護工場等皆為主管機關認可物理治療師服務之機構。\n三、鑒於我國人口老化日益嚴重，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服務需求隨之增加，此等限制將不利於國內運動治療、長照等預防延緩失能發展，昔之立法目的「疾病治療為概念」顯已不敷使用。為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爰提案修正第九條條文執業場所包含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體育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為之，以符實務現況，並修正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為物理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以及增列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以符合民眾需求，提升接受專業服務之可近性，及修正第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之物理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或物理治療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對照表":[{"law_id":"02551","law_name":"物理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說明":"鑒於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執業場所包含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體育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爰為符實務現況，酌修物理治療師執業處所範圍。","修正":"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參照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護理人員除執行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為之外，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及「護理指導及諮詢」等專屬業務則可獨立執行，另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心理師業務之執行亦有相類似之規定。\n\n二、考量第一項第一款「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及第二款「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為物理治療師之核心業務，另第七款及第八款業務與治療疾病無關。上述各款宜由物理治療師獨立執行該等業務，爰修正第二項前段，定明物理治療師應依據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業務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業務。\n\n三、依衛福部107.1.9衛部醫字第101660208號函及107.4.24號函釋，物理治療師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事由。依上開釋示精神，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但書，定明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業務，可不需診斷、照會或醫囑。如：\n\n(一)以促進健康、預防傷病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二)以運動防護、增進運動表現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三)以長期照顧、減緩失能失智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四)以社區早療、特殊教育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五)以職工安全與職業重建為目的之物理治療。\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無須受前條第二項限制之物理治療業務。","修正":"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九條　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n前項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之物理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n\n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n\n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22","說明":"一、物理治療師法於84年制定時，第十九條包括兩點立法理由：「一、明定物理治療所設立之申請人及申請程序。二、物理治療師甫於取得資格，未有執業經歷，即獨立開業，將影響服務品質，爰明定第二項。」其中所述二年之執業經歷之要求乃因考量「執業經驗之累積」，並非「訓練」。\n\n二、改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爰為符合實務狀況，申請設立過程中對申請者之資歷審查為行政機關所為被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確認合法立案並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或物理治療所之資歷則可採計。\n\n三、物理治療所係服務社區，並配合各級政府政策，已投入不同領域服務，如社區物理治療與居家物理治療。其所接觸病患疾病之程度、種類及營運規劃與醫療機構所規劃之訓練與營運目標並不相同，是以，物理治療所開業資格之取得，應可包括於物理治療所執業二年的資歷。\n\n四、參照各醫事人員法有關開業資格的規定：牙體技術師法第十八條，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二年以上。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醫事檢驗師須在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驗光人員法第十五條，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藥師法第二十之一條第一項，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修正":"第十九條　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n前項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之物理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或物理治療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n\n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n\n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