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1/111450192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1/111450192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1/111450192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1/111450192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工會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300"}],"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4: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451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8451","提案人":["林為洲"],"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鑑於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爰參考團體協約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避免有違犯之虞，爰此，特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育美","李貴敏","鄭正鈐","萬美玲","曾銘宗","林思銘","李德維","游毓蘭","廖婉汝","陳椒華","孔文吉","洪孟楷","溫玉霞","陳雪生","林德福","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說明":"一、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爰參考團體協約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收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避免有違犯之虞。\n二、另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明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以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之依據，並應作成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使違反義務人收制裁及警惕之效，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以強化維護勞工應有之集體勞動權利。","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5","說明":"一、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爰參考團體協約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避免有違犯之虞。\n\n二、另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明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以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之依據，並應作成處以事業單位「影響名譽之處分」，使違反義務人收制裁及警惕之效，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基此，修正第一項規定，以強化維護勞工應有之集體勞動權利。","修正":"第四十五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n\n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