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18070204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4: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8453號","laws":["01782"],"提案編號":"787委28453","提案人":["林奕華"],"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鑑於教育部體育署署長為發展體育政策、推動體育事務之重要角色，然自2021年8月，前體育署張少熙署長因東奧選手搭乘經濟艙風波請辭後，至今仍由教育部常務次長代理署長。署長懸缺已200日，此為體育署組改以來首長懸缺最久之紀錄，不僅不利體育政策制定發展，且影響國際交流與體育制度改革。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體育署長之資格為常任文官或具有大學校長任用資格者，惟當今體育政策事務繁多，署長除需有體育專業化背景，亦要具備溝通協調能力，其聘用資格應更具彈性。爰提案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明訂署長之聘任資格除現行規定外，放寬大學教授亦可比照聘任，使人才延攬更為多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士葆","吳怡玎","萬美玲","孔文吉","鄭正鈐","洪孟楷","游毓蘭","謝衣鳯","林思銘","溫玉霞","曾銘宗","楊瓊瓔","陳超明","羅明才","陳玉珍","張育美"],"說明":"一、根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體育署長資格為常任文官或具備大學校長任用資格，然今體育運動事務專業化、多元化，若依現行制度，符合體育署長資格或有意願任職者極少，教育部選才不易。\n二、參考文化部轄下三級機關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局長聘任資格，亦有大學教授得具備聘任局長之資格，增加選材彈性。","對照表":[{"law_id":"01782","law_nam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1782:01782:2012-01-20-制定:3","說明":"有鑑於現今體育政策事務繁多，為增加體育署長聘任之彈性，爰修正本條文，讓署長聘用資除常任文官、具大學校長資格（需擔任大學教授滿三年）外，增加大學教授亦可符合聘用資格，以延攬人才。","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