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4: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8455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8455","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符合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及登記需要，並落實國家語言平等，達到尊重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目的，爰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孔文吉","徐志榮","李貴敏","曾銘宗","洪孟楷","陳雪生","羅明才","林文瑞","鄭正鈐","林為洲","林奕華","張育美","陳以信","林思銘","萬美玲"],"說明":"一、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現為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十六個民族，而原住民則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定義，爰將本條例現行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使用之「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使本條例之文義更加明確。\n二、《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等規定，係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爰將《姓名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使用之「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n三、根據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準此，為落實語言平等權，爰增訂第二條第三項，明定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登記，不受中文文字之限制，以真實反映原住民傳統族語及文化。\n四、配合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同時修正第四條，將原住民族「中文傳統名字」得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資明確。","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n\n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n\n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n\n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n\n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1","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等規定，係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爰將本條例使用之「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n\n三、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將「臺灣原住民」修正為「台灣原住民族」。","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n\n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名字或姓名；回復傳統名字或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n\n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n\n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n\n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現行":"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n\n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2","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n\n三、準此，為落實語言平等權，爰明定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登記，而不受中文文字之限制，以真實反映原住民傳統族語及文化。","修正":"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n\n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n\n台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得使用羅馬拼音登記，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現行":"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n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為「傳統名字」，並就現行登記方式修正為「中文傳統名」得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資明確。\n\n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將「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修正":"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名字、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n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現行":"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n\n一、被認領、撤銷認領。\n\n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n\n四、音譯過長。\n\n五、其他依法改姓。\n\n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n\n二、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將「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修正":"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n\n一、被認領、撤銷認領。\n\n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n\n四、音譯過長。\n\n五、其他依法改姓。\n\n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