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4: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8457號","laws":["02805"],"提案編號":"1721委28457","提案人":["萬美玲"],"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升格為科技部，又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科技部將組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然「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自民國103年起至今，其主管機關仍未修改，為使法律有一致性，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組改修改主管機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游毓蘭","楊瓊瓔","孔文吉","翁重鈞","洪孟楷","馬文君","廖婉汝","溫玉霞","林為洲","鄭正鈐","蔣萬安","吳怡玎","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徐志榮"],"對照表":[{"law_id":"0280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4","說明":"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組改科技部，又即將組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5","說明":"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組改科技部，又即將組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7","說明":"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組改科技部，又即將組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