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4: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8463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8463","提案人":["林岱樺"],"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鑑於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委託代理機制，代理人數過於寬鬆，致少數人藉由收集委託書操控管委運作，嚴重傷害住戶權益，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何志偉","黃秀芳","張其祿","陳素月","王美惠","陳雪生","郭國文","蘇震清","蘇治芬","吳玉琴","高虹安","陳歐珀","趙天麟","蔡易餘","蔡壁如"],"說明":"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受託人數較於寬鬆，致有心人士透過大量收集委託書，甚至出現價購委託書情況，控制整個管理委員之選舉結果，管委會長期被少數人把持，影響居住安全與社區財務健全，致衍生各種弊端與糾紛，而且實務上一般住戶也難以即時判定委託書之真偽。\n二、為合理規範委託書之使用，避免太多空白授權，爰修訂第二十七條之第三項。避免少數人大量收集委託書，不利社區自治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n\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n\n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13-04-16-修正:30","說明":"一、現行；受託人於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數得達五分之一之多，有氾濫之虞，常有少數人廣泛收集委託書之情事，不利社區自治。\n二、參考民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爰修正第三項後段。\n\n三、考量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可能擁有一定數量區分所有權，故排除第三項後段但書之限制。","修正":"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n\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n\n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除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委託出席外，一人僅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一人，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