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4: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8465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8465","提案人":["賴士葆"],"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針對現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授權極不明確，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得有無限制之權力，一旦濫權，危險愈大，應僅係暫時應變規定，其施行期間更不應毫無節制。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條第十九條，明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後，倘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相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本條例第七條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應送立法院審查，以逐步填補其法制基礎，務使其符合情況緊急，或限於修法緩不濟急之臨時性措施，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謝衣鳯","鄭麗文","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鄭正鈐","楊瓊瓔","陳以信","羅明才","林文瑞","魯明哲","曾銘宗","洪孟楷","游毓蘭","李德維","呂玉玲","廖婉汝","林為洲","林奕華","溫玉霞","翁重鈞"],"說明":"一、查本條例第七條固考量防治控制疫情須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之應變處置作為，因而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相關彈性權限。然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授權極不明確，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得有無限制之權力，一旦濫權，危險愈大，應僅係暫時應變規定，其施行期間更不應毫無節制。\n二、鑒此，爰增訂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明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後，倘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相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本條例第七條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應送立法院審查，以逐步填補其法制基礎，務使其符合情況緊急，或限於修法緩不濟急之臨時性措施，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1-05-31-修正:20","說明":"一、查本條例第七條固考量防治控制疫情須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之應變處置作為，因而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相關彈性權限。然該第七條之規定授權極不明確，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得有無限制之權力，一旦濫權，危險愈大，應僅係暫時應變規定，其施行期間更不應毫無節制。\n\n二、鑒此，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但書，明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後，倘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相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本條例第七條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即應送立法院審查，以逐步填補其法制基礎，務使其符合情況緊急，或限於修法緩不濟急之臨時性措施，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本條例第七條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應送立法院審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