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4: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481號委員提案第28468號","laws":["07166"],"提案編號":"481委28468","提案人":["劉櫂豪","吳琪銘","莊瑞雄","蘇治芬","蔡易餘"],"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吳琪銘、莊瑞雄、蘇治芬、蔡易餘等22人，針對律師法於108年12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其中明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10年1月1日起改制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為避免混淆誤為2個不同公會，爰配合修正組織名稱，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亭妃","陳瑩","黃國書","湯蕙禎","賴香伶","王美惠","張宏陸","管碧玲","邱志偉","羅致政","邱泰源","邱顯智","黃世杰","陳明文","趙天麟","李昆澤","江永昌"],"說明":"一、為使律師於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之跨區執業自由化，律師法爰於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明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且行政院於110年1月1日公告實施，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n二、為避免混淆，誤以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2個不同公會，爰配合改制修正組織名稱。","對照表":[{"law_id":"07166","law_name":"商業事件審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n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law_content_id":"07166:07166:2019-12-17-制定:11","說明":"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於110年1月1日起改制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為避免混淆或誤解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2個不同公會，爰配合改制修正組織名稱。","修正":"第十條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n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之意見。"},{"現行":"第十三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n\n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law_content_id":"07166:07166:2019-12-17-制定:14","說明":"修正理由同第十條修正案。","修正":"第十三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n\n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