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5:45: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8469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8469","提案人":["江永昌","劉櫂豪","蔡易餘"],"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劉櫂豪、蔡易餘等20人，有鑑於屋頂避難平臺與樓梯間、共同走廊等皆為重要避難逃生途徑之一，但實務上住宅屋頂遭住戶堆置雜物之情事屢見不鮮，早已嚴重影響逃生避難動線及環境衛生問題；為促進公共安全及住宅環境品質，應將屋頂避難平臺納入公寓大廈不得占用之項目。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吳秉叡","鄭運鵬","賴惠員","蘇治芬","蘇巧慧","王美惠","劉世芳","陳明文","黃世杰","黃國書","林俊憲","李昆澤","陳椒華","吳玉琴","張廖萬堅","鍾佳濱","羅美玲"],"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n\n二、有鑑於屋頂避難平臺為重要避難逃生途徑，但實務上有發生住宅屋頂遭住戶堆置雜物之情事，影響逃生避難動線，卻無相關罰則可促使住戶改善。\n\n三、為確保逃生避難路線順暢，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屋頂避難平臺納入公寓大廈不得占用之規定。\n\n四、將來若發生屋頂避難平臺遭堆置雜物、路障等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住戶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修正":"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屋頂避難平臺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