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1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88/11143010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88/111430108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88/11143010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88/11143010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18人及委員賴惠員等17人分別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billNo":"111051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及「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billNo":"11101100701006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billNo":"1100428070201101"}],"議案名稱":"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5: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8474號","laws":["01307"],"提案編號":"407委28474","提案人":["賴惠員","許智傑","邱志偉","楊曜","莊競程","高嘉瑜"],"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許智傑、邱志偉、楊曜、莊競程、高嘉瑜等17人，為落實行政組織改革，精簡政府機關並滾動式審視相關法規存在與否之必要性。另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並於101年9月1日生效。原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改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定其組織。是故，為俾符法制體例，爰擬提案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靜儀","余天","洪申翰","王美惠","湯蕙禎","蔡易餘","莊瑞雄","黃秀芳","林宜瑾","管碧玲","吳琪銘"],"說明":"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應予廢止。\n二、綜上，旨揭該組織法律顯無適用之必要，爰提出廢止組織條例案，以完備法制作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