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3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氣候變遷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3100"}],"議案名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3: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政府提案第17847號","laws":["03717"],"提案編號":"1711政17847","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說明":"本法於制定時，主要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機制。為與國際接軌，本次修正擴及強化減量管理、調適因應、碳定價、能力建構等相關規範，全面構建因應氣候變遷體系，爰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章　總　則","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2","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一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下：\n\n(一)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眾多，行政院於一百十一年一月核定之第二期（一百十年至一百十四年）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係以主辦、協辦機關並列方式劃分權責。\n\n(二)由於氣候變遷議題具有複雜性、不確定性、跨領域及跨部門等特性，為確保未來有持續調整回應國內外討論此議題之空間，保留組織調整與分工事項權責單位之彈性，爰參考環境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辦理之原則性規範；至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之職掌範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文補充。\n\n(三)參酌前揭推動方案並參考實際運作情形，權責分工原則如下：\n\n1.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n\n2.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3.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n\n4.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5.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n\n6.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7.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8.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9.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n\n10.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n\n11.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n\n12.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n\n13.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n\n14.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科技部主辦；經濟部協辦）。\n\n15.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16.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17.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n\n18.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n\n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四、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n\n五、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n\n七、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八、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n九、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n\n十、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產業綠化及節能減碳，並透過低碳能源與綠色技術研發，發展綠能及培育綠色產業，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之綠色經濟發展模式。\n十一、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n十二、抵換：指事業採行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用以扣減排放源之排放量。\n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n十四、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n十五、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n十六、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n\n十七、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八、交易：指進行總量管制時，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n十九、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效能標準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n\n二十、階段管制目標：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所為之管制總量。\n二十一、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n二十二、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n二十三、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n二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n二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n二十六、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n二十七、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二十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15-06-15-制定:4","說明":"一、序言及第一款未修正。\n\n二、參考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氣候變遷第六次評估報告IPCC AR6第一工作小組報告內容，修正第二款定義。\n\n三、第九款移列為第三款，釐清其實質意涵將「減緩」修正為「溫室氣體減量」，並酌作文字修正。\n\n四、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款、第二十七款款次變更為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五、參考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氣候變遷第六次評估報告IPCCAR6第一工作小組報告內容，修正第四款溫暖化潛勢之定義，並遞移為第五款。\n\n六、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修正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新增第二項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之合作原則，新增第七款負排放技術及第九款淨零排放之定義。\n\n七、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本款已有碳匯之定義，現行第八款碳匯量無另為定義之必要，爰予刪除。\n\n八、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基本原則及第八條第十七款公正轉型之推動，為中央有關機關推動事項，新增第十款公正轉型之定義。\n\n九、第六款款次移列為第十一款，並配合第四章「減量對策」各條文修正，酌予修正以明確管制主體。\n\n十、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六款屬執行細節相關規定，毋庸定義，爰予刪除。\n\n十一、第十三款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第十五款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均乃本法修正前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減量措施，無另為定義必要，爰予刪除。\n\n十二、確證、查證實質上同為經查驗機構查驗之程序，已回歸本法其他條文修正規範，無另為定義必要，爰刪除第十四款及第二十一款。\n\n十三、為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採行自願減量取得減量額度，並利後續就其使用用途、期限、方式等予以管理，爰新增第十二款減量額度之定義。\n\n十四、第十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十四款，內容未修正。\n\n十五、第十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十五款，並為與減量額度有所區隔，刪除後段減量額度內容及酌作文字修正。\n\n十六、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增訂碳足跡管理機制，新增第十七款碳足跡之定義。\n\n十七、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刪除最佳可行技術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十八款。","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藉以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損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包括自然系統對實際發生氣候變遷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必要時透過適當之人為介入，使其調整適應預期發生之氣候變遷影響。\n\n三、溫室氣體減量：指減少人類活動衍生之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n\n四、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五、溫暖化潛勢：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n\n六、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七、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n八、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九、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n十、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氣候變遷轉型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及消費者穩定轉型。\n十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n\n十二、減量額度：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取得之額度。\n十三、效能標準：指排放源之單位產品、單位原（物）料、單位里程或其他單位用料容許之排放量。\n\n十四、總量管制：指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n\n十五、排放額度：指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n\n十六、碳洩漏：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十七、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