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1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6/111430125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3: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7號政府提案第17848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政17848","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19-05-03-修正:6","說明":"一、本條規定係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課予申報人公開財產資料之義務，使民眾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預防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為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爰重新檢討第二項上網公告人員之範圍，並明定公告期間；另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上網公告之日期及公告期間如下：\n\n(一)第二項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n\n1.直轄市、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及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並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監督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n\n2.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於議會開會時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且有議決直轄市、縣（市）預算之權限，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定有明文。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每月除得支給研究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外，尚得領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等費用，其財產狀況應有主動公開揭露之必要，俾使民眾有公開監督之管道。\n\n3.惟查現行第二項就民意代表及地方公職人員僅規範中央民意代表即立法委員，以及直轄市長、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至於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無須公告，為達成本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應有增列渠等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之必要。\n\n4.至於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團體；復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該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源常需仰賴上級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補助，其所負行政任務及職責較直轄市、縣（市）之程度為低，故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尚無公告財產之必要。\n\n(二)增列第二項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現行第二項雖規定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申報資料應予上網公告，惟上網公告之期間為何，均乏明文規定，致屢生適用上之疑義，考量如將前揭公職人員之歷年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其內容將甚為龐雜，造成執行機關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之沈重負擔，而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有無持續公告之實益亦非無疑。是以，第二項修正增列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至於刊登政府公報，於公報發行後無刊登期間之限制。\n\n(三)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亦應依第三項規定公告：現行第三項係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立法理由為鑑於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爰增訂第三項，明定第二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應由選務機關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是以，第二項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後，其候選人依第三項規定，亦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公告財產申報資料。\n\n(四)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n\n1.現行第三項規定候選人之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上網公告，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依第二條第三項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已申報財產，如嗣後候選人資格經審定不符，亦無公告財產申報資料之必要，爰第三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其申報資料，第一項一併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2.現行第三項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係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公職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作業要點」規定，現行實務上係於公告屆滿一年後停止上網公告，且審酌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爰於第三項增訂上網公告一年。至於未當選之候選人於選舉階段既已參與公共選舉事務，其財產狀況仍有使公眾知悉並檢視是否誠實申報之必要，附此敘明。\n\n二、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20-12-30-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法制體例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三讀修正之日期為修正公布之日期。\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