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3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3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706/11140017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706/11140017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706/11140017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706/11140017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3人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1200"}],"議案名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溫玉霞","吳斯懷","呂玉玲","李德維","陳超明","李貴敏","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鄭正鈐","徐志榮","賴士葆","翁重鈞","費鴻泰","林奕華","張育美","陳以信","林文瑞","許淑華","游毓蘭","魯明哲","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46: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8487號","laws":["01207"],"提案編號":"225委28487","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3人，鑑於現行所得稅法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以總計的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扣除法定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以符合量能課稅精神。惟現行所得稅制運作迄今，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為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應於所得稅法採行租稅優惠配套措施，政府除持續辦理相關租屋補貼，同時亦應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爰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進而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採租稅法定主義。政府因應政務需要或為達成各項行政目的，須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徵收其財產之一部分，此將對人民之財產權造成侵害，故相關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須以法律規定。隨著時代趨勢、環境變遷，相關之租稅法令均須配合整體政經情勢之需要而修訂，以作為政府實施公權力的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以總計的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扣除本法所定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較符合量能課稅精神，進而發揮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n二、經查，營建署統計指出，包租代管平均月租金2萬；營建署表示，根據統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約2萬元，營建署同步檢討各縣市受理物件租金上限及服務費用給付標準，納入下期計畫執行。營建署強調，目前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物件中，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縣市版為1萬9,637元，公會版為2萬882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為新興計畫，著重住宅品質及居住安穩，透過多元政策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使租屋成為一般人民正常的居住選項，創造比租金補貼更多的附加價值，共同營造更好的市場秩序及租屋環境。\n三、復查，釋字第705號闡述：「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系爭令針對……如何依前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所為之補充規定。惟其所釋示……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n四、綜上，現行所得稅制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依據主計總處2020年統計資料（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表），家戶年平均房地租支出約為18萬元，與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相差甚具，政府應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積極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爰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增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進而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對照表":[{"law_id":"01207","law_nam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n\n主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事務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優先由服務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團體辦理。","law_content_id":"01207:01207:2017-11-28-制定:16","說明":"一、經查，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網可查詢所有取得節能標章的產品目前已有51種產品可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包含一般家電、車輛、瓦斯爐具等等。。\n\n二、「能源效率標示」制度係為國家耗能產品能源效率管理之重要政策工具。能源管理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訂定國家能源效率標準，逐年汰換老舊設備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為強制性，所有耗能產品皆須標示，級數越低代表耗能越少、越節能。「節能標章認證」為自願性申請，是為了推廣高效率省能產品而建立的進一步機制。產品的能源效率要優於該產品類別規定的能源效率標準，才能申請節能標章。","修正":"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推廣省水節能減碳輔導措施、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n\n主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事務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優先由服務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團體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釋字第705號論述「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惟其所釋示……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n\n三、惟現行所得稅制運作迄今，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依據主計總處2020年統計資料（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表），家戶年平均房地租支出約為18萬元，與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相差甚鉅，為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應採行租稅優惠配套措施，政府除持續辦理相關租屋補貼，同時亦應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住宅租賃租金支出，承租人得於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以特別扣除額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人可扣除新臺幣三十萬元，全年租金未達三十萬元者，僅得就其全年租金總額全數扣除。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