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4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4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46: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8489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8489","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廁管理欠缺適當法源依據，管理力度不足，亦無法滿足國民及觀光客需求。另亂丟煙蒂、垃圾包等已成為影響城市環境治理之常見違規行為，如任意棄置流入河海，恐危害海洋、環境生態及人類健康。為提升我國公廁品質，並有效減少違規棄置煙蒂、垃圾包行為，爰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廁整潔是城市的門面，亦是國家生活水準進步的指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自2008年起開始推動公廁評鑑，但因欠缺適當法源依據，對公廁管理力度不足，亦無法滿足國民及觀光客如廁之多元需求。又自中央以至地方政府，因欠缺公共廁所之基本設施標準及管理維護規範，例如公共廁所理應提供衛生紙、馬桶坐墊紙、馬桶坐墊消毒液、加蓋垃圾桶、廁間標示、求助鈴、安全扶手及洗手乳等基本設施，欠缺法源，僅能於公廁評鑑時納為加、扣分項目，無法強制要求管理單位設置及維護，致公共廁所內環境陰暗、迷漫臭味、便器髒污、地面溼滑等，爰新增公共廁所之環境衛生應由所有人、管理人負責清理維護，相關設施及清理維護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其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五十條）\n二、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就亂丟煙蒂、一般廢棄垃圾包等污染環境行為雖有禁止規定並訂有罰則，然六都亂丟煙蒂遭舉發近七年平均更高達五．三萬件/年，香菸濾嘴雖小但不能被分解，流入下水道、河川及海洋易造成環境傷害。另近年亂丟垃圾包等一般廢棄物，亦成為影響城市環境治理之常見違規行為，爰針對違規三次以上之行為人，比照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針對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行為者要求應受戒檳班講習之立法例，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接受至少一小時之環境講習，以導正渠等不當觀念及行為。（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法令對於公共廁所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缺乏明確法源，為提升我國公共廁所清潔衛生，確保國民及觀光遊客如廁品質，明定公共廁所之環境衛生應由所有人、管理人負責清理維護，並應符合公共廁所設施及清理維護標準，爰修正第一項。\n\n三、明定公共廁所設施及清理維護標準授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定之，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公共廁所之環境衛生由所有人、管理人清理維護；其設施及清理維護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n\n前項公共廁所設施及清理維護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5","說明":"配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新增第二款罰則規定。","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n三、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四、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亂丟煙蒂、垃圾包等已成為成為影響城市環境治理之常見違規行為，為有效減少違規棄置煙蒂、垃圾包行為，比照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針對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行為，要求應受戒檳班講習之立法體例，爰增訂本條文第一項，明定多次違反本款拋棄煙蒂、垃圾包之污染環境行為人，應接受至少一小時之環境講習，以導正渠等不當觀念及行為。其講習形式以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十條規定之體驗、實習或實作為主，如掃街、淨灘、清淨河川等方式為之。\n\n三、明訂相關辦法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五十條之二　一年內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拋棄煙蒂及其他一般廢棄物之規定累計達三次以上者，其第三次起，除依第五十條規定裁處外，應接受至少一小時之環境講習。\n\n前項環境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