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莊瑞雄","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震清"],"連署人":["高嘉瑜","蘇巧慧","余天","蘇治芬","賴瑞隆","林岱樺","湯蕙禎","王美惠","江永昌","陳歐珀","蔡適應","鄭運鵬","莊競程","陳瑩","黃秀芳","賴品妤","鍾佳濱"],"mtime":"2024-01-18T15:45: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8494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8494","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陳亭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蘇震清等21人，鑒於全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影響之下，災害發生的頻率及規模都甚於以往，而災害防救法於一百零八年修正通過後仍有災害應變協調指揮不足之處，且為配合地方制度法已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區相關規定，爰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名詞制定，爰引修正本法之相關條文。\n二、為使災害救災更具時效，授權地方鄉（鎮）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5","說明":"一、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名詞制定，爰引修正本法之相關條文。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n\n二、區公所為直轄市之派出機關，與鄉鎮公所為縣政府下級機關不同，在地方制度法修正後，於災害防救業務事項仍應有所規劃，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n\n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得由直轄市、市政府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現行":"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n\n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n\n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n\n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n\n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12","說明":"一、序文及第一款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第四條。\n\n二、復原重建工作係屬區、鄉鎮公所重要工作，爰於第三款增列推動災害復原重建任務。\n\n三、原住民部落為通稱用語，爰於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公所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n\n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n\n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及復原重建、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n\n四、推動社區、部落災害防救事宜。\n\n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現行":"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n\n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鄉（鎮、市）公所定之。\n\n區得比照前條及前二項規定，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13","說明":"第四條新定條文已經將直轄市、市政府得參照鄉（鎮、市）公所定定其派下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故將現行條文第三項刪除。","修正":"第十一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就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n\n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現行":"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n\n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0-06-30-制定:14","說明":"為使災害救災更具時效，授權地方鄉（鎮）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修正":"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n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n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8","說明":"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現行條文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應勸告或強制撤離災區民眾，爰新增山地原住民區亦具相同職權。","修正":"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n\n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現行":"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2-11-13-修正:30","說明":"將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納入應設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等各項工作。","修正":"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現行":"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n\n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n\n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n\n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39","說明":"規定上級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協助下級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公所之災防請求並應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修正":"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直轄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n\n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n\n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n\n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