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3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鄭運鵬","蔡適應","賴品妤","湯蕙禎","蘇治芬","陳歐珀","黃秀芳","蔡易餘","蘇巧慧","賴瑞隆","王美惠","鍾佳濱","劉建國","林岱樺","莊競程","江永昌","陳瑩","高嘉瑜","余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5:45: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8496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8496","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蘇震清、陳亭妃等23人，為保障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選手，在投入訓練及參賽期間如有嚴重運動傷害，在醫療及就業輔導上能夠獲得充分保障，爰提「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保障選手在受訓及參賽期間受傷致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國家應給予後續的醫療照顧及轉職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規對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受傷致失能、身殘及死亡僅給予一次性慰問金，但這些傷害往往容易影響運動員運動生涯發展甚至終止，例如中華職棒統一獅隊成員陳鏞基，曾被評估為有望登上美國職棒大聯盟舞台，卻因長年出征國際賽累積大小傷勢而結束旅美夢想；另現行就業輔導辦法只針對「參賽的績優運動選手」，若選手在培訓時期遭遇嚴重傷害，無法獲得任何的輔導轉職就業資源。\n二、為使國家選手能獲得更好、更周全的照顧，爰提案「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如果於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保障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以及政府照顧作為選手努力訓練的後盾。","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7","說明":"一、現行法規對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受傷致失能、身殘及死亡僅給予一次性慰問金，但這些傷害往往容易影響運動員運動生涯發展甚至終止，例如中華職棒統一獅隊成員陳鏞基，曾被評估為有望登上美國職棒大聯盟舞台，卻因長年出征國際賽累積大小傷勢而結束旅美夢想；另現行就業輔導辦法只針對「參賽的績優運動選手」，若選手在培訓時期遭遇嚴重傷害，無法獲得任何的輔導轉職就業資源。\n\n二、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如果於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保障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以及政府照顧作為選手努力訓練的後盾。","修正":"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並提供就業輔導服務。\n前項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