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呂玉玲","孔文吉","張育美","李貴敏","魯明哲","廖婉汝","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陳超明","李德維","游毓蘭","溫玉霞","鄭麗文","吳斯懷","林思銘","翁重鈞","許淑華"],"mtime":"2024-01-18T15:46: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8501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850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鑒於法律案通過與否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變更，依法須踐行一定程序。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規定立法院議決法律案之權，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除認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移請立法院覆議外，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惟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並未規定於一定時間內移請總統公布，恐因而延宕法律生效時間，影響法安定性，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明定法律案三讀後，除有其他特殊情事外，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移請總統公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第七十二條前段，「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意即法律案除須經立法院三讀審查議決外，尚須經總統公布，始能成為法律。\n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須經總統公布，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明定生效之時間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以為因應。\n三、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更，法律案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尚須經總統公布施行始能生效，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且規定除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總統公布後第三日即生效，是以避免法律案通過後遲未生效，讓民眾欠缺可預見性而無所適從，影響法安定性。惟現行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並無明定移送總統之時間規定，致有迅如當日立法院通過即移送總統，總統並於當日公布者，亦有數月後始移送總統公布者，影響法安定性。爰提案明定法律案三讀通過後，除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外，應於15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n\n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n\n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14","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變更，法律案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尚須經總統公布施行始能生效，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且規定除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總統公布後第三日即生效，是以避免法律案通過後遲未生效，讓民眾欠缺可預見性而無所適從，影響法安定性。惟現行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並無明定移送總統之時間規定，致有迅如當日立法院通過即移送總統，總統並於當日公布者，亦有數月後始移送總統公布者，影響法安定性。爰明定法律案三讀通過後，除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外，應於15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修正":"第十一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n\n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n\n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n\n法律案經三讀通過後，至遲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移送總統及行政院。但為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其他經黨團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