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15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32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0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6人「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200"}],"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陳超明","孔文吉","游毓蘭","吳斯懷","溫玉霞","曾銘宗","林文瑞","陳雪生","林奕華","楊瓊瓔","萬美玲","張育美"],"mtime":"2024-01-18T15:46: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3-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28504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28504","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鑑於我國非自住或公益出租之房屋稅率過低，未能有效遏止房屋被視為商品，使囤房及不當炒作等行為層出不窮，肇致居住成本負擔升高，受薪階級無法負擔高額房價，已未能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爰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應依全國家庭總歸戶資料認定房屋持有數，採差別稅率或累進稅率，調高非供自住或非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之稅率上限，及擁有四戶以上者稅率之下限，提高房屋持有成本，裨益我國居住正義之落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與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皆蘊含「居住權」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另據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 of Human Right），其中第二十五條將住房權列為「最低生活保障權」，及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到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食物、衣物及住房，並於1991年公布之該公約之一般性意見第4號（General Comment No. 4）與第7號（General Comment No. 7）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由此可知，居住權為基本人權除具憲法之保障外，也受世界民主憲政各國之普遍承認與保護，為重要的普世價值之一。\n二、內政部統計於2021年3月所公布之統計資料，全國有555.79萬位自然人擁有住宅，其中8.09萬人擁有4房以上，占擁屋自然人的1.46%，合計擁有44.1萬住宅，占自然人所擁有住宅687.40萬宅的6.42%；全國有11.24萬個法人擁有住宅，其中1.34萬法人擁有4房以上，占擁屋法人的11.96%，合計擁有34.08萬住宅，占法人所擁有住宅46.34萬宅的73.55%，由此數據顯示自然人囤房比例並不高，法人囤房現象較為明顯。\n三、若採用財政部2021年2月公布之全國房屋稅籍家戶歸戶統計資料，則我國持有四戶含以上房產之家庭，佔總家庭數7%，擁有22%之房產。綜上所述，全國房屋稅籍家戶歸戶統計方式，相較於自然人在各縣市之房屋持有統計，更能如實反應出家庭囤房現象。","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14-05-20-修正:5","說明":"一、鑑於我國非自用房屋稅率過低，未能有效遏止房屋被視為商品，致囤房及不當炒作等行為層出不窮，為裨益居住正義之落實，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提高非自用住宅稅率上限，由3.6%提高至5%。住宅如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使用則未調整，以兼顧一般民眾及弱勢權益。\n\n二、現各地方政府對房屋持有數認定，採個人在各縣市的持有數，未能進行全國整合，恐導致多屋者認定與空屋計算失真，爰增訂第三項要求各地方政府應依全國家庭總戶資料認定房屋持有數；而目前多數縣市政府對房屋稅率之計算方式，多採差別稅率，未能依個人持有戶數增加稅率，故爰將累進稅率予以明文，以促進賦稅公平。\n\n三、居住權為基本人權並受憲法之保障，由於房價高漲的影響之下，受薪階級之年輕人或中低收入戶無法在政府補助下承購住宅外，亦不能在合理可負擔的租屋。又房屋稅是我國地方政府三大稅收來源，爰增訂第四項，應於訂定相關辦法時，由財政部會商各地方政府定之。","修正":"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n\n各地方政府應依全國家庭總歸戶資料認定房屋持有數，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或累進稅率。持有第四戶房屋以上者，其稅率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且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五。\n前項持有戶數認定標準、第四戶以上之房屋稅率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各地方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