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3/112410028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3/112410028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3/112410028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3/112410028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5-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適應等3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3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400"}],"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46: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孔文吉","吳怡玎","游毓蘭","鄭正鈐","傅崐萁","林思銘","曾銘宗","趙正宇","李德維","林為洲","鄭麗文","楊瓊瓔","林奕華"],"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3-04-27","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0","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8505號","laws":["02601"],"提案編號":"845委2850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我國政府曾以臨時召集令方式，針對所服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之役男，於其服役屆滿後辦理繼續召集一年之兵役措施，爰考量是類役男為國服務與付出之事實與功績，理當受到事後法制之完善保障，是以特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屬五十六年至七十六年期間具備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身分者，納為本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相比空軍與海軍於同時間之兵力充足，國防部針對陸軍第一特種兵（下稱「陸一特」）身分在服役屆滿兩年後，再以臨時召集名義對其一致賦予續服兵役之措施，實施期間自56年1月25日至76年1月1日。\n二、針對陸一特身分辦理臨時召集措施期間之背景，乃為我國所受國際情勢紛亂、軍事衝突高風險，以及總人口數有其在只有1300萬初卻又必須維持60萬員額兵力之特殊背景。為此，國防部亦曾針對是類人員透過頒發榮譽狀及紀念徽章等方式，落實補償措施之辦理。\n三、特修法規範具備於五十六年至七十六年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身分者，增訂納為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之法定身分，並具受輔導安置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7-03-31-修正:3","說明":"一、相比空軍與海軍於同時間之兵力充足，國防部針對陸軍第一特種兵（下稱「陸一特」）身分在服役屆滿兩年後，再以臨時召集名義對其一致賦予續服兵役之措施，實施期間自56年1月25日至76年1月1日。\n\n二、針對陸一特身分辦理臨時召集措施期間之背景，乃為我國所受國際情勢紛亂、軍事衝突高風險，以及總人口數有其在只有1300萬初卻又必須維持60萬員額兵力之特殊背景。為此，國防部亦曾針對是類人員透過頒發榮譽狀及紀念徽章等方式，落實補償措施之辦理。\n\n三、特修法規範具備於五十六年至七十六年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身分者，增訂納為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之法定身分，並具受輔導安置之權益。","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四、具備於五十六年至七十六年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身分者。\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