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5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4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4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5:47: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4-29","last_time":"2022-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0","會期":5,"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8513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2851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我國之「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皆已將龜殼、玳瑁與象牙等，列為不可買賣交易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僅可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申請輸入許可。然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仍將是類產製品列為課徵之可交易貨物，已與我國野生動物保育之政策原則相違背外，另若查獲相關違法之買賣或意圖販賣之行事，亦已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罰則規範，而其稅賦之課徵，亦應如賭博犯行收入一樣，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其他所得」類，加以課徵即可。爰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n\n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n\n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n\n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n\n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n\n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4-12-23-修正:3","說明":"一、鑑於現行我國之「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皆已將龜殼、玳瑁與象牙等，皆已列為不可販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僅可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申請輸入許可，此時復課徵特種貨物稅僅為墊高學術研究或教育之成本，並無實益。此外，若真查獲任何違法犯行，除已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之罰則規範，其稅賦之課徵，亦應如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628號之說明，與賭博犯行之收入一樣，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其他所得，加以課徵。\n\n二、爰提案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部分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n\n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n\n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n\n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n\n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n\n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