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曾銘宗","鄭麗文","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李德維","游毓蘭","孔文吉","林奕華","林思銘","洪孟楷","林為洲","張育美","許淑華","林文瑞"],"mtime":"2024-01-18T15:39: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8528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2852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教育為國家之大計，政府應於財政能力允許下，增加我國教育相關經費，然據教育統計指標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指出，我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不升反降，自2016年由5%降至2020年4.7%。且我國近年來推動多項教育政策，如108課綱、本土語言課程及平價教保等重大教育政策，教育經費顯有再調整改善之空間，為提升、精進我國教育品質，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提高到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教育為國家之大計，政府應於財政能力允許下，增加教育相關經費，然據教育統計指標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指出，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高達6%之國家有紐西蘭、英國、美國等4個國家，達5%之國家亦有加拿大、法國、南韓等6個國家，惟我國自2016年至2020年，教育經費占我國生產毛額不升反降，自5%降至4.7%，顯有調整改善之空間。\n二、此外，我國近年來推動多項教育政策，如108課綱、本土語言課程及平價教保等重大教育政策，前述之教育政策無不需要鉅額之教育經費，若教育相關經費不足，將影響我國教育政策之推行進度，亦將影響我國教育品質。另以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推算111年度之教育經費金額為6,759億元，若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調整至23.5%，111年度之教育經費將提升至6,906億元，粗估每年至少可增140餘億元之教育經費，為精進我國教育品質，實有調整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三點五，藉此增加我國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以精進我國教育品質。","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5-12-18-修正:3","說明":"一、鑒於教育為國家之大計，政府應於財政能力允許下，增加我國教育相關經費，然據教育統計指標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指出，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中，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高達6%之國家有紐西蘭、英國、美國等4個國家，達5%之國家亦有加拿大、法國、南韓等6個國家，惟我國自2016年至2020年，教育經費占我國生產毛額比率不升反降，自5%降至4.7%，顯有調整改善之空間。\n\n二、此外，我國近年來多項教育政策上路，如108課綱、本土語言課程、平價教保等重大教育政策之推動，前述之教育政策無不須要鉅額之教育經費，若教育相關經費不足，將影響前述之教育政策推行，另以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推算111年度之教育經費為6,759億元，若將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提高至23.5%，111年度之教育經費將提升至6,906億元，粗估每年至少可增140餘億元之教育經費，為精進我國教育品質，實有調整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必要，爰將本條文第二項之最低預算自二十三調整至二十三點五，提高我國教育經費之下限額度。","修正":"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