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徐志榮","許淑華","溫玉霞","楊瓊瓔","張育美","魯明哲","羅明才","費鴻泰","林奕華","吳怡玎","曾銘宗","林思銘","鄭麗文","陳雪生","賴士葆"],"mtime":"2024-01-18T15:39: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28537號","laws":["02526"],"提案編號":"1503委28537","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鑒於「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心理健康促進」等定義宜予加入精神衛生法，爰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查「心理健康（Mental Health/ Mental Well-being）」世界衛生組及WHO（2010）指出對個人而言心理健康是一種安適狀態，個體瞭解自我、能因應與處理生活的各種狀況，壓力或悲傷、情緒衝突，能務實與學習表現自我能力或潛能發揮，人我社會互動與支持，在工作上有效率有生產力，對於所屬社區、社群能夠有貢獻。不分身心殘障、疾病與否，人人皆適用。而「心理不健康（mental ill health）：乃指日常生活會出現一些情緒反應心情變化，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生活或產生幻聽幻覺等狀況；例如因慢性病、意外事件、人際關係等重大生活事件，或因為照顧長期身心失能者、目前新冠疫情照顧病人的醫護人員、或被隔離等，產生心理壓力，出現適應困難、心情低落、不安、憂鬱、焦慮等負面情緒與行為，但並未符合精神疾病診斷。\n「心理健康促進（Mental Health Promotion）」是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社區資源投入，增進維護人民心理健康，提升個人、職場、學校、社區與整個社會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消除個人導致不健康或疾病的社會與環境因素。現行精神衛生法以及111年1月1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對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心理健康促進議題均無著墨，故有將「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心理健康促進」等定義於精神衛生法詳加規定之必要性。爰此，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重點如下：\n一、將心理不健康及處預心理問題納入本法立法目標（第一條）。\n二、本法用詞定義，納入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及心理健康促進（第三條）。\n三、心理不健康之預防，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應組織諮詢會之任務（第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2526","law_name":"精神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精神衛生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2","說明":"本條修正，將預防心理不健康及處預心理問題，納入本法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心理不健康及處遇心理問題，以及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n\n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n\n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n\n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n\n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n\n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增列三款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款項向下移列。\n\n二、本法用詞定義增訂「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及「心理健康促進」。","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心理健康：指人們有幸福快樂感，能瞭解自我與情緒，發現生活有樂趣與意義，能面對面因應挫折或挑戰；能瞭解他人，能傾聽溝通與人互動，能參與社會活動與自助助人，能對社會付出，自立立人。\n二、心理不健康：乃指日常生活會出現一些情緒反應心情變化，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生活或產生幻聽幻覺等狀況；例如因慢性病、意外事件、人際關係等重大生活事件，或因為照顧長期身心失能者、目前新冠疫情照顧病人的醫護人員、或被隔離等，產生心理壓力，出現適應困難、心情低落、不安、憂鬱、憂慮等負面情緒與行為，但並未符合精神疾病診斷。\n三、心理健康促進：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社區資源投入，以增進與維護國民心理健康，並提升個人、職場、學校、社區與整個社會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減少危害因子。\n四、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n\n五、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n\n六、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n\n七、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n\n八、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其他功能之復健治療。\n\n九、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及其他方式之治療。\n\n十、社區支持：指運用社區資源，提供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所需之居住、安置、就學、就養、就醫及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n前項第四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n一、精神病。\n二、精神官能症。\n三、物質使用障礙症。\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n\n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n\n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n\n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n\n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n\n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n\n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事項。\n\n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n\n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15","說明":"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將心理不健康之預防，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諮詢會之任務。","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公共衛生專家、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n\n一、心理健康促進（含心理不健康預防）政策、制度及方案。\n二、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制度及方案。\n三、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n四、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n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n\n六、病人權益保障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n\n七、政府機關執行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n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n\n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