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翁重鈞"],"連署人":["呂玉玲","孔文吉","萬美玲","李德維","洪孟楷","溫玉霞","徐志榮","鄭正鈐","謝衣鳯","吳怡玎","陳超明","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林思銘","林文瑞","許淑華","魯明哲","楊瓊瓔"],"mtime":"2024-01-18T15:40: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28539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28539","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翁重鈞等21人，鑒於現行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款以理、監事擬候選人或總幹事擬候聘人之債信情況予以資格規範，其中「……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之規定，將導致擬候選人或擬候聘人僅因一次債信不良紀錄即永久喪失相關資格，顯不合理。爰擬具「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二分別明定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及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消極資格，現行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款以理、監事擬候選人或總幹事擬候聘人之債信情況予以規範，其中「……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之規定，將導致擬候選人或擬候聘人僅因一次債信不良紀錄即永久喪失相關資格，凡民事請求權皆有「消滅時效」，現行農會法相關規定顯過於嚴苛。\n二、相關條款雖基於確保農會運作品質與農會會員權益之目的，仍屬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應儘量採最小範圍限制。\n三、考量國內任何公私單位處理個人財務信用問題，皆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紀錄為憑，查聯徵中心資料揭露期限相關規定最長為五年，爰提案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款為：「……或自登記日回溯五年內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之二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n\n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n\n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n\n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n\n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4-05-20-修正:36","說明":"一、本條第一款「……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之規定，將導致擬候選人僅因一次債信不良紀錄即永久喪失相關資格，凡民事請求權皆有「消滅時效」，現行規定顯過於嚴苛。\n\n二、本條第一款雖基於確保農會運作品質與農會會員權益之目的，仍屬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應儘量採最小範圍限制。\n\n三、考量國內任何公私單位處理個人財務信用問題，皆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紀錄為憑，查聯徵中心資料揭露期限相關規定最長為五年，爰修正本條第一款為：「……或自登記日回溯五年內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修正":"第二十條之二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n\n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登記日回溯五年內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n\n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n\n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n\n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n\n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n\n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n\n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n\n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n\n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4-05-20-修正:45","說明":"一、本條第二款「……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之規定，將導致擬候選人僅因一次債信不良紀錄即永久喪失相關資格，凡民事請求權皆有「消滅時效」，現行規定顯過於嚴苛。\n\n二、本條第二款雖基於確保農會運作品質與農會會員權益之目的，仍屬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應儘量採最小範圍限制。\n\n三、考量國內任何公私單位處理個人財務信用問題，皆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紀錄為憑，查聯徵中心資料揭露期限相關規定最長為五年，爰修正本條第二款為：「……或自登記日回溯五年內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n\n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登記日回溯五年內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n\n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n\n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n\n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n\n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