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溫玉霞","陳超明","萬美玲","游毓蘭","曾銘宗","李德維","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徐志榮","吳斯懷","林思銘","翁重鈞","許淑華","張育美","林奕華","鄭正鈐","魯明哲","陳雪生","楊瓊瓔","呂玉玲"],"mtime":"2024-01-18T15:40: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28541號","laws":["04598"],"提案編號":"647委28541","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國民法官法》雖然立意良善，然而，該法內規範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之權利義務似有疑義，「國民權利與義務」為我國憲法所規範，不應另立法規規範國民之權利義務。爰提出「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國民主權及被告訴訟權得到明確與充分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之陪審團制度為明定於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至第七條之規範。依據我國憲法第十六至二十一條規定，國民權利義務為請願、訴願及訴訟、參政、應考試服公職、受國民教育及納稅、服兵役。「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並非憲法規範之事項，將其視為國民權利及義務，似有牴觸憲法之虞。\n二、《國民法官法》之意旨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屬政府需盡之職責，非國民需強制執行或限制的作為。\n三、且針對相關違反事項亦有有期徒刑與罰金相關處罰，將國民法官提升至「權利及義務」，做為「強迫中獎」之責任加諸於國民，反而可能造成國民對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恐懼。\n四、爰提案修正《國民法官法》第三條，將「權利及義務」之規範修正為遵守本法之權利義務，使國民主權更能得到明確保障。","對照表":[{"law_id":"04598","law_name":"國民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法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n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n\n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law_content_id":"04598:04598:2020-07-22-制定:4","說明":"一、美國之陪審團制度為明定於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至第七條之規範。\n\n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民權利義務為請願、訴願及訴訟、參政、應考試服公職、受國民教育及納稅、服兵役。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非憲法規範之事項，不應視為國民之權利及義務。\n\n三、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為政府與司法機關之職責，非法律規定需強制國民執行或限制的作為。且針對相關違反事項亦有有期徒刑與罰金相關處罰，將國民法官提升至「權利及義務」，做為「強迫中獎」之責任加諸於國民，反而將造成國民對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恐懼。\n\n四、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後段之「權利及義務」之規定修正為「需遵守相關之權利及義務」，讓人民瞭解擔任國民法官應恪守相關權利及義務，若違反則需負相關處罰之責任。","修正":"第三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n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者，參與刑事審判需遵守相關之權利及義務。\n\n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