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吳斯懷","鄭正鈐","江啟臣","洪孟楷","游毓蘭","翁重鈞","林思銘","鄭麗文","魯明哲","陳雪生","曾銘宗","李德維","陳玉珍","呂玉玲","萬美玲","許淑華"],"mtime":"2024-01-18T15:40: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8542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8542","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鑒於直轄市與縣（市）合併，或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或縣（市）單獨升格為直轄市，乃是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各該直轄市、縣（市）人民同意始得為之，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直轄市與縣（市）合併，或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或縣（市）單獨升格為直轄市，乃是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應尊重人民意願。\n二、但查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n(一)第一項規定，內政部基於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即可擬訂縣（市）改制或其他直轄市與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完全無視民意，不必經由相關市、縣（市）人民之同意，即可為之，顯有不當，允應經由人民同意。\n(二)第二項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種縣（市）單獨升格改制，縣（市）政府及議會當然樂意，但人民因增加改制後的「負擔」未必贊成。因此經由人民同意更具正當性。\n(三)第三項規定，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相關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種改制，有的市、縣（市）人民未必樂意，理應經人民同意後始得為之。\n三、因此，修正本條，增訂第六項：「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行政院於核准前，應先交由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民投票，經各直轄市、縣（市）全體公民半數以上投票，都各過半數同意後，始得核定之。」","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09-04-03-修正:9","說明":"一、增訂第六項。\n\n二、增訂理由：\n\n(一)有關直轄市與縣（市）合併，或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或縣（市）單獨升格為直轄市，乃是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應尊重人民意願。\n\n(二)但查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n\n一、第一項規定，內政部基於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即可擬訂縣（市）改制或其他直轄市與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完全無視民意，不必經由相關市、縣（市）人民之同意，即可為之，顯有不當，允應經由人民同意。\n\n二、第二項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種縣（市）單獨升格改制，縣（市）政府及議會當然樂意，但人民因增加改制後的「負擔」未必贊成。因此經由人民同意更具正當性。\n\n三、第三項規定，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相關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種改制，有的市、縣（市）人民未必樂意，理應經人民同意後始得為之。\n\n(三)因此，修正本條，增訂第六項：「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行政院於核准前，應先交由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民投票，經各直轄市、縣（市）全體公民半數以上投票，都各過半數同意後，始得核定之。」","修正":"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n\n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行政院於核准前，應先交由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民投票，經各直轄市、縣（市）全體公民半數以上投票，都各過半數同意後，始得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