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吳斯懷","鄭正鈐","洪孟楷","呂玉玲","江啟臣","林思銘","游毓蘭","陳玉珍","魯明哲","陳雪生","曾銘宗","李德維","萬美玲","許淑華","鄭麗文","翁重鈞","林奕華"],"mtime":"2024-01-18T15:40: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8543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8543","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鑒於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之肉品及其加工品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都影響健康，特別有害青少年及兒童發育，應以法律明定禁止，以保障食的安全，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肉類及其加工品，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都有害人體健康，更有害青少年及兒童發育。\n二、為避免上列有害健康及發育的肉類食材及食品進入校園供應學生、學童膳食，應予禁止。查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物及初級加工品，並未規定禁止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之肉類及其加工品，也未規定禁止使用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應予補列。爰修正第二十三條予以增列之。\n三、又學校衛生法對違反上列禁止使用食品者，未明定處罰。爰修正第二十七條，增列違反禁止使用食品者，相關人員應即予處罰。\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3","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修正理由：\n\n(一)查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肉類及其加工品，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都有害人體健康，更有害青少年及兒童發育。\n\n(二)為避免上列有害健康及發育的肉類食材及食品進入校園供應學生、學童膳食，應予禁止。查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物及初級加工品，並未規定禁止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之肉類及其加工品，也未規定禁止使用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應予補列。爰修正第二十三條予以增列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n\n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n\n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n一、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n二、含萊克多巴胺之肉類及其加工品。\n三、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現行":"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7","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明定學校供應膳食，違反禁止使用者，應即予處罰。","修正":"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各款者，相關人員應即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