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3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6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吳怡玎","傅崐萁","廖婉汝","洪孟楷","李貴敏","萬美玲","游毓蘭","李德維","賴士葆","陳雪生","許淑華","鄭正鈐","陳玉珍","溫玉霞","吳斯懷","羅明才","林德福"],"mtime":"2024-01-18T15:31: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546號","laws":["07101"],"提案編號":"1073委28546","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為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所引用「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第四款」，已於107年6月27日公布修正為「第三條第五款」，並已將「幼兒園服務」修正為「教保服務」，因此，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中之條次、款次應予修正，並作文字修正。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為「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其中有二處應予修正：\n(一)條文中所引「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已於107年6月27日公布修正為「第三條第五款」，應配合修正，以資正確。\n(二)又條文中的「幼兒園服務」用詞，亦已修正為「教保服務」，是以條文中的「幼兒園服務」應配合修正為「教保服務」，以資正確。\n二、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17-03-31-制定:4","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中所引之條次、款次，及文字修正。\n\n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第四款的條次、款次已於107年6月27日修正為第三條第五款，本條例所列條次款次應隨同更正。\n\n三、又條文中的「幼兒園服務」，亦應配同修正為「教保服務」。","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