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4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6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2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楊瓊瓔","游毓蘭"],"連署人":["傅崐萁","賴士葆","鄭麗文","萬美玲","吳怡玎","李德維","羅明才","許淑華","溫玉霞","鄭正鈐","林德福","吳斯懷","廖婉汝","呂玉玲","洪孟楷","林奕華","李貴敏","陳以信"],"mtime":"2024-01-18T15:30: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8545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8545","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鑒於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含萊克多巴胺之肉類及其加工品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等，均有害人體健康，更影響幼童發育，應以法律明定禁止供應幼兒食用，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之肉類及其加工品，以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都有害人體健康，尤其有害幼童發育。\n二、為避免上列有害健康及發育的肉類、食材及食品進入教保服務機構供應幼童膳食，應予禁止。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雖有規定教保機構應注意食品安全衛生，但未明列禁止使用食品項目，是以有關有害健康及發育的肉類、食材及食品應明列禁止使用。爰修正第二十五條，予以增列之。\n三、又配合第二十五條修正，對違反禁止規定者，應有處罰。爰修正第四十六條，增列違反禁止食用食品者，教保機構應予處罰，以保障幼兒食的安全。\n四、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n\n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n\n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n\n二、安全管理。\n\n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n\n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n\n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29","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增訂理由：\n\n(一)查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之肉品，以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都有害人體健康，尤其有害幼童發育。\n\n(二)為避免上列有害健康及發育的食材及食品進入教保服務機構供應幼童膳食，應予禁止。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雖有規定教保機構應注意食品安全衛生，但未明列禁止使用食品項目，是以，有關有害健康及發育的食材及食品應明列禁止使用。爰修正第二十五條，予以增列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n\n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n\n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n\n二、安全管理。\n\n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n\n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n\n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n\n教保服務機構供應膳食，應禁止使用：\n一、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n二、含萊克多巴胺之肉類及其加工品。\n三、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現行":"第四十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53","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明定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教保機構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修正":"第四十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n\n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教保服務機構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處該機構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