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0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17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9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100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0: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馬文君","吳斯懷","游毓蘭","李德維","林思銘","費鴻泰","溫玉霞","廖婉汝","徐志榮","曾銘宗","孔文吉","吳怡玎","萬美玲","翁重鈞","魯明哲"],"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3-05-11","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1","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8549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85委28549","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鑑於目前《軍人撫卹條例》中軍人死亡後年撫金之給與標準，係依照軍人亡故時適用各時期軍人撫卹條例發給，未隨時代及物價水平變遷調整，致使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公布前之領卹遺族，領受之年撫金相對低微，不敷日常所需，權益無法維繫，為落實本條例照顧袍澤之美意，爰此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受領撫卹之殉職遺族，年撫金皆統一依現行基準發給，俾完備軍人撫卹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予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依本條例規定，亡故官兵係適用各時期年撫金基準發給，如民國56年至86年核定撫卹案最低撫卹基數為下士一級本俸，目前仍有1,343案死亡官兵遺族每年撫卹金僅領取7萬7,490千元；民國86年至91年最低為下士四級本俸，目前仍有330案死亡官兵遺族每年撫卹金僅領取13萬4,400元。\n二、本法於民國91年修正時，將最低給付標準調增為「上士二級」，卻未統一年撫金各時期軍人亡故後遺族年撫金之發給標準，近年來，隨物價不斷高漲，始終一致的核發基準將使得領受舊制年撫金的遺族權益保障日益微薄，為落實早期因投入建軍備戰，或參與重大演訓、作戰而不幸殞命軍人之遺族之生活照顧，而有依照現行給與標準發給年撫金之必要。\n三、為確保因公殉職官兵遺族之生活基本需求，考量遺族若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因年撫金數額固定，每人領受之年撫金將因均分而相對微薄，致不敷最低生活所需，爰將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納為基準（110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3,288元），年撫金均分後，低於臺灣省最低生活費之部分，由國防部編列預算予以補足，以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水準。\n四、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部分，考量高等教育趨向普及化，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九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立法例，第四項增列遺族之子女若仍在就學，亦得再加發撫卹金，以作學費補貼之用途，核發相關辦法由國防部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2-12-10-全文修正:13","說明":"一、增訂第四項及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修正文字。\n\n二、為保障未成年子女遺族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落實保障遺眷美意，爰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九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明定作戰或因公死亡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得繼續加發撫卹金至取得學士學位時止；加發之撫卹金數額由本條例授權國防部以辦法定之。並應於辦法中納入滾動式檢討機制，以符合物價趨勢。\n\n三、刪除原第四項區別各時期發給標準之規範，規定本條例修行施行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依實際具領之規定辦理。\n\n四、審酌現行年撫金發行方式乃定額發給，均分於父母、配偶及子女後，每人平均領受之年撫金相對微薄，爰納入社會救助法最低生活所需之概念，規定殉職官兵遺族每人未達臺灣省最低生活基準之年撫金由國防部編列預算予以補足。","修正":"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加發至取得學士學位時止。本項加發子女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依實際具領之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依第一項計算所領年撫金平均後，前項以外之遺族，每人每月金額低於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近年度全國平均每月最低生活費者，其差額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給，並依第四條領受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19-05-03-修正:21","說明":"一、依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規定，軍人撫卹金原則上係由退撫基金及所屬機關按撥繳比例共同支付，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而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則由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加發之卹金部分，則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給予。\n\n二、配合本草案新增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給付，爰退撫基金與所屬機關共同支付之原「第十三條」修正並明白列為「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全由所屬機關支付之部分新增「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增加之撫卹金。」\n\n三、配合臺灣銀行銜稱修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予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中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增加之撫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20-12-29-修正:40","說明":"因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正加發之撫卹金給與標準，國防部擬訂後，仍須經行政院通盤考量後核定，爰參考立法實務增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並配合相關體例將兩項整併為一項。","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由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