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孔文吉","翁重鈞","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費鴻泰","溫玉霞","林思銘","鄭正鈐","徐志榮","李德維","吳斯懷","廖婉汝","馬文君","魯明哲"],"mtime":"2024-01-18T15:40: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8550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8550","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有鑑於國軍涉毒事件頻傳，顯見毒品防制工作並不確實，現行國軍毒品檢測採尿液篩檢，然因代謝較快，致使查核成效不彰，而毛髮檢驗因半衰期較長，逐漸成為司法實務上重要採證方式。然而尿液及毛髮檢驗攸關人身自由與隱私等基本人權，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為加強國軍毒品查核功效，並於執行時符合依法行政及正當程序原則，爰此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軍毒品查核工作係以驗尿為主要手段，然毒品元素會經由尿液或汗液新陳代謝排出，檢驗精確度較差，司法實務上，已有毛髮檢驗作為重要之補強方式。據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說明：「尿液檢體有取得容易、毒品含量高及抽取處理方便等優點，惟受限於藥物在人體內代謝時間的因素，一般毒品於施用約72小時後，所排出之尿液不易檢出毒品成分」；「人體一旦吸食毒品，少部分毒品及毒品代謝物會透過血液進入毛囊，而頭髮會隨時間不斷變長，因此進行頭髮分段檢驗，即可了解吸毒者用藥之歷程……毛髮毒品檢驗檢出時限較長，可由數週至數年之久，與尿液毒品檢驗可達相輔相成之效。」簡言之，隨社會傳播媒介及新興毒品的推陳出新，毒品檢測之方式亟待與時俱進調整。\n二、尿液及毛髮檢驗係對人採集檢體之取證行為，因攸關人身自由與隱私等基本人權，尚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復由依本條訂定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校）檢驗。」即為國軍對官兵進行尿液檢驗之法源依據，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n三、為具體貫徹國軍反毒指導、落實毒品防治工作，爰提案更新毒品檢驗方法之規定，將毛髮檢驗彈性納入毒品檢驗之項目，授權由行政院重新修訂採驗辦法，完善法制作業，以符法律原則與人權保障。","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n\n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1997-10-30-全文修正:33","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將採驗尿液修正為採驗尿液或毛髮；第二項配合修正，授權行政院訂定含括尿液及毛髮採檢之實施辦法。\n\n二、現行各主管機關針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之毒品檢驗方式，係以尿液檢驗為主，考量尿液新陳代謝較快，檢驗之準確性容易受檢體時間代表性影響。相較毛髮檢體半衰期較長，可詳細記錄受檢者用藥歷程，並可回溯檢驗數月以上，近年來亦成為見於司法實務上之重要檢驗手段，為強化國軍毒品篩檢作業，爰將毛髮納入採檢項目，以提高準確率。\n\n三、現行尿液檢驗具體實施辦法係由行政院訂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範，後續納入毛髮採驗後，相關辦法應由行政院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或毛髮，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n\n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之一　尿液之檢驗，應由下列機關（構）為之：\n\n一、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n\n二、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衛生機關。\n\n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n\n檢驗機構對於前項驗餘尿液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但合於人體代謝物研究供開發檢驗方法或試劑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經去識別化方式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n\n第一項第一款檢驗及醫療機構之認證標準、認證與認證之撤銷或廢止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第二款、第三款檢驗機關（構）之檢驗設置標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n\n第一項各類機關（構）尿液檢驗之方式、判定基準、作業程序、檢體保管，與第二項驗餘檢體之處理、領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衛生福利部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45","說明":"一、第一項配合第第三十三條修正新增毛髮檢驗；第二項原「驗餘尿液檢體」及第三項「尿液檢驗之方式」配合多重檢驗方式，修正為「驗餘檢體」及「檢驗之方式」。\n\n二、有關各類機關（構）針對尿液與毛髮之檢驗方式、判定基準、作業程序、檢體保管，與第二項驗餘檢體之處理、領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授權由衛生福利部重新訂定之。","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尿液或毛髮之檢驗，應由下列機關（構）為之：\n\n一、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n\n二、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衛生機關。\n\n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n\n檢驗機構對於前項驗餘尿液及毛髮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但合於人體代謝物研究供開發檢驗方法或試劑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經去識別化方式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n\n第一項第一款檢驗及醫療機構之認證標準、認證與認證之撤銷或廢止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第二款、第三款檢驗機關（構）之檢驗設置標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n\n第一項各類機關（構）尿液及毛髮檢驗之方式、判定基準、作業程序、檢體保管，與第二項驗餘檢體之處理、領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