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0: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俊憲","邱志偉","蔡易餘"],"連署人":["何志偉","林宜瑾","羅致政","郭國文","鄭運鵬","江永昌","王美惠","趙正宇","陳素月","吳思瑤","李昆澤","周春米","莊瑞雄","黃世杰","林楚茵","張廖萬堅"],"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3-05-24","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1","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855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8552","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邱志偉、蔡易餘等19人，鑑於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造成嚴重傷亡，為確保建築物內火災警報器、防焰物品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皆能確實安裝，使民眾安全得到保障，爰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未依規定裝設消防安全設備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消防法自民國74年公布以來，至今已進行多達11次修正，即是因環境變遷迅速，相關法規若無隨時進行滾動式調整，恐難符合環境現狀，進而造成建築物恐有安全上之疑慮、影響民眾安全。\n二、110年10月發生之城中城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人受傷之嚴重死傷情形，是繼民國84年衛爾康餐廳大火以來，最嚴重的建築物火災事故。經盤點相關消防法規，對於強化控管各項安全消防設備之裝設規範實有調整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提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依場所供營業使用與否分別訂出罰則，並透過加重罰鍰之上限，以達督促場所管理權人依法規要求隨時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完善、保障民眾居住及使用安全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一、110年10月發生之城中城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人受傷之嚴重死傷情形，是繼民國84年衛爾康餐廳大火以來，最嚴重的建築物火災事故，經盤點相關消防法規，對於強化控管各項安全消防設備之裝設規範實有調整之必要。\n\n二、修正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並新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依場所供營業使用與否分別訂出罰則，將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九萬元。\n\n三、原第一項條文後段文字酌做文字修正移至第二項，仍維持原條文針對屆期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之精神。\n\n四、配合前述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三項，文字內容不變。","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n一、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n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n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