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7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孔文吉","江啟臣","楊曜","林奕華","溫玉霞","林思銘","陳以信","吳怡玎","李德維","洪孟楷","謝衣鳯","楊瓊瓔","許淑華","翁重鈞","高金素梅","賴士葆"],"mtime":"2024-01-18T15:40: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8555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8555","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有鑑於離島地區近年發展快速，觀光旅遊業蒸蒸日上，青年返鄉日多，住房需求大增，地方政府皆有興辦合宜住宅之議，惟離島地區受戰地政務活軍事管制所影響，多數土地因軍方徵用後以土地總登記方式，登記為公有土地，使公辦合宜住宅興建困難，為使離島地區公有土地能彈性使用，以符合國有土地活化之政策，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離島地方政府自辦之出售式住宅所需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提供地方政府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戒嚴時期外島地區因戰地政務或軍事管理，國防部等政府單位基於國防或基建需求大量徵收或徵購離島地區民間土地，其中尤以國防需求為甚，致使解嚴後雖還地於民仍有大量為軍方管理之國有土地。\n二、因公有土地之處分受土地法、都是計畫法、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之限制，與本修正案產生競合，自應排除。\n三、離島地區於軍事管理與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多數土地因軍方徵用後以土地總登記方式，登記為公有土地，使公辦合宜住宅興建困難，為使離島地區公有土地能彈性使用，以符合國有土地活化之政策，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n\n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屬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徵收；於徵收計畫中載明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離島重大建設取得所需土地，得選定適當地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區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確定後，經規劃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之土地得預為標售，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0-03-21-制定:8","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戒嚴時期外島地區因戰地政務或軍事管理國防部等政府單位，基於國防或基建需求大量徵收或徵購離島地區民間土地，其中尤以國防需求為甚，致使解嚴後雖還地於民仍有大量為軍方管理之國有土地。\n\n三、因公有土地之處分受土地法、都是計畫法、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之限制，與本修正案產生競合，自應排除。\n\n四、離島地區於軍事管理與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多數土地因軍方徵用後以土地總登記方式，登記為公有土地，使公辦合宜住宅興建困難，為使離島地區公有土地能彈性使用，以符合國有土地活化之政策，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修正":"第八條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n\n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屬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徵收；於徵收計畫中載明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離島重大建設取得所需土地，得選定適當地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區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確定後，經規劃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之土地得預為標售，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n\n離島地方政府自辦之出售式住宅所需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得提供地方政府使用，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7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