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馬文君","鄭正鈐","羅明才","林思銘","廖婉汝","吳怡玎","游毓蘭","魯明哲","陳玉珍","溫玉霞","楊瓊瓔","洪孟楷","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mtime":"2024-01-18T15:39: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8558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8558","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身心障礙者公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設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然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學校每學期須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未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進行規範，顯有所不足，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能享有友善之教學環境、教具及各項運動遊戲器材設備與其他學生共同學習、成長，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學校之建築設備應考量通用設計之精神，符合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身心障礙者公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設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亦於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d）款規定：「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閒及體育活動，包括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然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學校應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未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進行規範，顯有所不足，且易使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受損。\n二、此外，教育部雖積極推動融合教育各項計畫，鼓勵學校建構普通與特殊需求學生可共同選修之課程及學習之空間，營造友善之融合教育環境，國教署亦於107年起協助學校推動共融式遊樂場，更於109年制定「建構通用設計之特殊教育友善教學空間設施設備實施計畫」，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建構友善學習空間，發展共融教育環境，然仍有學校之遊樂場、教具與學習環境未能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進行調整，教育部推行融合教育之各項計畫速度實需改善。\n三、綜上所述，為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享有友善之教學環境、教具及各項運動遊戲器材設備與其他學生共同學習、成長，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學校之建築設備，應考量通用設計之精神，符合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訂定計畫，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應隨時維護教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開學前應澈底檢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5","說明":"鑒於「身心障礙者公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亦於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d）款規定：「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閒及體育活動，包括於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然現行本條文僅規定學校應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未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進行規範，顯有所不足，爰於本條文增訂第一項：「學校之建築設備應考慮通用設計之精神，符合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修正":"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築設備應考慮通用設計之精神，符合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n學校應訂定計畫，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應隨時維護教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開學前應澈底檢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