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8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洪孟楷"],"連署人":["呂玉玲","陳玉珍","林思銘","游毓蘭","溫玉霞","廖婉汝","馬文君","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魯明哲","吳怡玎","羅明才","吳斯懷"],"mtime":"2024-01-18T15:39: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8559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855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等16人，鑒於現行條文「國民體育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制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鼓勵國民建立良好之運動習慣，擁有強健之體魄，然該條文卻未規定於制定政策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代表參與，聽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建議，易於政策制定時忽略其權益，將使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受損，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條文「國民體育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制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鼓勵國民建立良好之運動習慣，擁有強健之體魄，然該條文卻未規定於制定政策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代表參與，聽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建議，易於政策制定時忽略其權益，將使身心障礙者之運動活動權益受損。\n二、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三十條5.」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另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亦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為落實對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保障，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確有修改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8","說明":"一、鑒於本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訂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制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鼓勵國民建立良好之運動習慣，擁有強健之體魄，然條文卻未規定於制定政策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代表參與，聽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建議，易於政策制定時忽略其權益，將使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受損。\n\n二、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三十條5.」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另於現行本法第十二條亦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為落實對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保障，本條文確有修改之必要。\n\n三、綜上所述，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於本條文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參與，聽取其需求及建議。","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n\n前項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