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蘇巧慧","陳瑩","洪申翰","林宜瑾","趙天麟","林靜儀","吳琪銘","邱議瑩","李昆澤","黃秀芳","蘇治芬","羅致政","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余天","林岱樺","林俊憲","鍾佳濱"],"mtime":"2024-01-18T15:40: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215號委員提案第28560號","laws":["04709"],"提案編號":"215委28560","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鑒於實現私權保障制度化之意旨，審計機關如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係應提示機關公函，始能預防審計行為對私權造成侵害；並配合審計工作實務及地方制度法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組織之調整，爰擬具「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審計法（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14年11月28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惟仍有若干條文文字未與審計實務環境接軌，並配合地方制度法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調整，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n二、經查現行審計工作實務，近十年未曾核發審計部稽察證；審計人員於實務工作上均持機關公函，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爰刪除本法「審計部稽察證」之文字，修正為「機關公函」。（第十五條）\n三、查本法條文關於「筆錄」之用語，實為審計術語之「工作底稿」，爰參照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相關指引及國內審計實務進行文字修正；並修正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得「臨時」封鎖之規定，新增「由審計人員報經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准後」之要件，以達相關程序之審慎。（第十六條）\n四、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爰參考上開條文，將本法「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修正為「違法失職」為宜。（第二條、第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4709","law_name":"審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審計職權如左：\n\n一、監督預算之執行。\n\n二、核定收支命令。\n\n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n\n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n\n五、考核財務效能。\n\n六、核定財務責任。\n\n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law_content_id":"04709:04709:1972-04-18-全文修正:3","說明":"一、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爰參考上開條文，將「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修正為「違法失職」。\n\n二、原條文句末「審計職權如左」修正為「審計職權如下」，並酌調格式，以符立法體例。","修正":"第二條　審計職權如下：\n\n一、監督預算之執行。\n\n二、核定收支命令。\n\n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n\n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違法失職之行為。\n\n五、考核財務效能。\n\n六、核定財務責任。\n\n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現行":"第四條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law_content_id":"04709:04709:1972-04-18-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地方制度法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調整，將「省」修正為「直轄市、縣」，並修正明定由審計部指定辦理之審計處（室）。","修正":"第四條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直轄市、縣（市）地方者，審計部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現行":"第五條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law_content_id":"04709:04709:1972-04-18-全文修正:6","說明":"一、配合地方制度法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調整，將「省（市）」修正為「直轄市」。\n\n二、修正明定由審計部設各直轄市審計處及酌設各縣（市）審計室，並避免原條文「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容易引起之誤解。","修正":"第五條　各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設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酌設審計室辦理之。"},{"現行":"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n\n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law_content_id":"04709:04709:1972-04-18-全文修正:16","說明":"一、鑒於審計部近十年未曾核發審計部稽察證，審計人員於實務工作上均持機關公函，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爰修正第一項條文「審計部稽察證」文字為「機關公函」，以符實情。\n\n二、參酌《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並未設有對私權保障之救濟機制，恐有侵害人權之虞，爰刪除審計部稽察證之授權法源。\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審計人員持機關公函，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n\n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現行":"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law_content_id":"04709:04709:1972-04-18-全文修正:17","說明":"一、經查「筆錄」一詞多謂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文書，與審計工作性質上有所扞格，爰參照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相關指引及國內審計實務情形，修正本條第一項「筆錄」為審計術語之「工作底稿」。\n\n二、將後段「臨時」修正為「由審計人員報經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准後」，以達相關程序之審慎。","修正":"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工作底稿，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由審計人員報經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准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現行":"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law_content_id":"04709:04709:1972-04-18-全文修正:18","說明":"一、配合審計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正，將原條文第一項文字「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修正為「違法失職之行為」。\n\n二、依現行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審計機關應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並得視案情需要，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為期文意明確，爰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後段規定，增列「其情節重大者」，並將「得」修正為「應」。\n\n三、「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之「，」因通知為「審計人員」，但此文義，顯然係由「審計機關」通知，爰予刪除。\n\n四、因地方法院只受理自訴及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並不直接受理各行政機關移送之案件，而「司法機關」涵蓋司法及檢察機關，爰現行條文後段「……應移送法院辦理……」修正為「……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所述「司法機關」之用詞一致。","修正":"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