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邱議瑩","羅美玲","湯蕙禎","洪申翰","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國文","陳秀寳","沈發惠","王美惠","許智傑","林俊憲","莊瑞雄","管碧玲","黃秀芳"],"mtime":"2024-01-18T15:41: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375號委員提案第28565號","laws":["01945"],"提案編號":"1375委2856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鑒於近年商品銷售手法日趨多元，具射倖性之機會型商品（如福袋、扭蛋及線上遊戲轉蛋等）成為部分業者提高利潤之手法，然而因對於取得機率、兌獎機制欠缺規範，導致消費者在因機率之不確定性無法購得特定商品，卻又無從得知取得機率，或無從驗證業者宣稱之機率是否屬實，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不肖業者也藉此獲得不當利潤，形成對正當販售商品業者之不公平競爭，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此類行為規範付之闕如，爰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商品之兌領機制、取得機率以及相關罰則，進而落實維護交易秩序與線上遊戲產業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範未納入線上或線下之機會型商品，如網路連線遊戲機會型商品、福袋抽獎等相關規範，以致於機會型商品長期未完整揭露中獎、取得機率等相關資訊。\n二、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然因應科技的發展，交易已不限於實體買賣交易，亦應包含數位商品、虛擬抽獎等，以符本法之立法目的。\n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範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然考量市面上數位媒介廠商因違反二十一條所規範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逐年增加，爰對於原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至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945","law_name":"公平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n\n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n\n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n\n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n\n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n\n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24","說明":"一、本條第二項之修正，新增機會型商品之兌領機制、取得機率。\n\n二、現行公平交易法法規並未針對商品之兌領機制、取得機率有相關規範。\n\n三、商品之兌領機制、取得機率除線下商品外，意包含網路連線遊戲機會型商品。","修正":"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n\n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兌領機制、取得機率、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n\n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n\n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n\n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n\n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現行":"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48","說明":"一、本法第四十二條規範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所罰額度乃88年1月修正所訂，迄今已23年未有調整。\n\n二、考量市面上數位媒介廠商因違反二十一條所規範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逐年增加，爰對於原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至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