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8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許智傑","湯蕙禎"],"連署人":["吳玉琴","陳素月","王美惠","陳秀寳","羅美玲","沈發惠","張廖萬堅","范雲","江永昌","吳思瑤","吳琪銘","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5:41: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857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8574","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許智傑、湯蕙禎等16人，有鑑於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僅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職資訊落差考量。惟現今科技發展迅速，大部分工作環境皆高比例使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此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並保障相對弱勢群體權利，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於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而該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n二、惟台灣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僅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職資訊落差考量，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n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推動公家機關先行處裡。","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於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而該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n\n三、惟台灣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僅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職資訊落差考量，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n\n四、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n\n五、「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二條對於傳播之定義：「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包括無障礙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本於平等精神，至少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