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428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69/111430106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69/111430106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69/11143010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069/11143010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070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13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60703003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10710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19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斯懷","游毓蘭"],"連署人":["溫玉霞","李貴敏","呂玉玲","翁重鈞","曾銘宗","賴士葆","李德維","鄭麗文","陳雪生","吳怡玎","陳玉珍","洪孟楷","萬美玲","江啟臣"],"mtime":"2024-01-18T15:41: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2-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8578號","laws":["04687"],"提案編號":"234委28578","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惟無論未來初任公務人員採行何種制度，均將與現制退撫基金分帳管理，進而導致現制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影響基金之現金流量與存量，致基金產生提前用罄之財務缺口。為避免重行建立新退撫制度產生之財務缺口及現制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考量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確保退撫基金財務安全與永續發展，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銓敘部1月18日函陳考試院「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簡稱新制度），112年初任公務人員將改採確定提撥制DC，如此將與現行退撫基金切割，致使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形成原退撫基金收入斷源，將加速基金用罄，如何解決此一財務缺口問題，將是現行退撫基金首當課題。\n二、復查銓敘部日前委託精算報告結果，現行退撫基金在新制度建立後，公務新進人員不參加退撫基金，相較於參加退撫基金，收不抵支年度時點，將從現行（年改後）124年，提早2年至122年出現收支相逆；基金用罄年度將從年改後146年，提早至137年用罄；然銓敘部僅以簡單條文就要政府補貼財務缺口，對於因新制度之建立而產生之財務缺口，予以修法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對該退撫基金原有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財務缺口，予以切割未加處理，此舉將使該基金用罄問題無法獲得徹底解決，致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之領取岌岌可危。\n三、另參照勞動部勞保基金資料顯示，109、110年行政院已分別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有退撫基金未提存精算負債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彌補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延後用罄之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之健全。\n四、有關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相關做法，經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應編列年度預算或採逐年撥補支應。所需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n五、有鑑於107年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大幅刪減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實因政府並未確實履行退撫基金不足資金撥補責任，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爰修正增列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明定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應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不足之數分別採行編列年度預算及逐年撥補支應方式辦理。另配合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列第二項內容文字：\n\n(一)本法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惟無論未來初任公務人員採行何種制度，均將與現制退撫基金分帳管理，進而導致現制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影響基金之現金流量與存量，致基金產生提前用罄風險之財務缺口。\n\n(二)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次精算報告，公務新進人員另立新制度，可能惡化現制退撫基金財務問題，收支不足及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數年度均將提前。另查公務新進人員不繼續參加退撫基金，現制退撫基金扣除年金改革挹注款後，公務人員仍有約6千億元之未提存精算負債。\n\n(三)審酌銓敘部修正草案，增列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僅針對新制度建立所產生之財務缺口，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對現制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未同時納入處理，致影響該基金之永續發展，更危及現職公務人員與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領取之退撫權益。\n\n(四)參照勞動部勞保基金資料顯示，行政院已連續2年各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之財物安全。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制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確保退撫基金之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n\n(五)有關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未提存精算負債責任之相關作法，經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第三項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之退撫權益。\n\n(六)鑑於107年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大幅刪減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實因政府並未確實履行退撫基金不足資金撥補責任，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爰修正增列本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明定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應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未提存精算負債之數分別採行編列年度預算及逐年撥補支應方式辦理，所需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另配合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修正":"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致適用本法現制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產生之財務缺口，及現制公務人員過去未提存精算負債，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不足之數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別採行編列年度預算及逐年撥補支應，所需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113","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四項：配合第九十三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