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0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2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30000"}],"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42: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瑞雄","陳秀寳","黃國書"],"連署人":["羅美玲","黃秀芳","吳玉琴","吳秉叡","管碧玲","許智傑","邱泰源","賴品妤","沈發惠","江永昌","蘇震清","何欣純","范雲"],"first_time":"2022-05-06","last_time":"2023-04-28","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1","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8592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28592","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陳秀寳、黃國書等16人，鑒於行政院組織與功能業務調整，現行「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所明定相關主管機關與相關權責單位未隨之調整。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鑒於行政院新聞局已配合行政院組織與功能業務調整而裁撤，爰修正本條條文公視基金會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六條　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7","說明":"鑒於電臺相關業務已調整權責歸屬移轉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爰修正本條條文電臺相關業務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修正":"第六條　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8","說明":"鑒於行政院新聞局已配合行政院組織與功能業務調整而裁撤，爰修正本條條文公視基金會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修正":"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現行":"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交通部發給電視執照，使得播放。\n\n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及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說明":"鑒於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及電臺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爰修正本條條文相關權責機關為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文化部轉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電視執照，使得播放。\n\n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及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0500/details"}